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內亂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二編分則的第一章針對內亂罪的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憲政秩序。第100條規定,若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意圖破壞國家主權、竊據領土或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對於預備從事上述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01條進一步指出,若以暴動形式犯內亂罪,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從事暴動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02條規定,內亂罪的預備犯或陰謀犯若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刑罰。這些條款強調內亂行為的嚴重性,以防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分享此頁
  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