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分則的第一章針對內亂罪的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憲政秩序。第100條規定,若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意圖破壞國家主權、竊據領土或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對於預備從事上述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01條進一步指出,若以暴動形式犯內亂罪,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從事暴動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02條規定,內亂罪的預備犯或陰謀犯若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刑罰。這些條款強調內亂行為的嚴重性,以防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