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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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投票罪旨在確保選舉過程的自由與公正,防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預。第142條規定,若以強暴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他人行使選舉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第143條至第145條針對賄選行為,無論是收受賄賂、給予賄賂、或以生計利益誘惑投票人,分別處以三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第146條則懲治以詐術干擾選舉結果、虛偽遷移戶籍以獲得投票權等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第147條對於妨害或擾亂投票的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148條針對無記名投票刺探內容者處罰。這些規範確保選民投票自由不受威脅,維護投票過程的正當性。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5 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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