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妨害投票罪旨在確保選舉過程的自由與公正,防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預。第142條規定,若以強暴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他人行使選舉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第143條至第145條針對賄選行為,無論是收受賄賂、給予賄賂、或以生計利益誘惑投票人,分別處以三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第146條則懲治以詐術干擾選舉結果、虛偽遷移戶籍以獲得投票權等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第147條對於妨害或擾亂投票的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148條針對無記名投票刺探內容者處罰。這些規範確保選民投票自由不受威脅,維護投票過程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