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代為遺產之分割協議,如有非為子女之利益者,即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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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未成年女子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對遺產之處分行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代為遺產之分割協議,如有非為子女之利益者,即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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