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國家賠償的方法、範圍與當事人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國家賠償法和民法的規範為國家與公務員的行為負責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框架,保障了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些法律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公共權力的行使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同時給予受害者適當的賠償和保障。


依據國賠法第五條連結民法第192條以下之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係指權利受損害之人民。此之所謂「人民」包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依據國賠法第14條之規定,公法人亦得擁有國家賠償請求權,例如地方自治團體因監督機關之違法監督措施,以致於自治權受侵害。若國家賠償事件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得請求國家賠償者包含「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針對慰撫金,民法第194條)、「扶養權利人」(針對扶養費,民法第192條第2項)以及「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

 

國家賠償法與民法在台灣等地區的規範下,提供了一套明確的機制來處理國家或公法人對個人或團體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這些法律條款的設計旨在確保當公務員或國家行為侵害了個人或團體的權益時,受害方可以獲得適當的賠償。

 

國賠法第5條和民法第192條以下的規定

國賠法第5條闡明了賠償請求權人的範圍,將其定義為受損害的「人民」,這裡的「人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這意味著,無論是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只要其權利因公務員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均可提出國家賠償的請求。

 

國賠法第14條進一步擴展了賠償請求的範圍,使公法人也能擁有國家賠償請求權。這在實務上尤為重要,例如地方自治團體如果因上級機關的違法監督行為而導致其自治權受到侵害,也可以根據此條款提出賠償請求。

 

賠償範圍和賠償主體

當國家賠償事件導致被害人死亡時,賠償請求的主體不僅包括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及配偶(慰撫金,民法第194條),還擴及到扶養權利人(扶養費,民法第192條第2項)以及那些支出醫療費、生活上增加的必要費用或支付了殯葬費的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國家賠償法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權益的保護意識,試圖透過賠償機制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經濟上的安慰和支持。它們確保在公權力行使不當導致個人權益受損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求公正和補償,從而維護法治原則和社會公平正義。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賠償法第14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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