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法

完全性法條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判決強調了請求權基礎的重要性,以及完全性法條和不完全性法條在訴訟中的區別和適用。在提起給付之訴時,原告必須能夠指出被告對其有私法上的請求權,並且被告對原告有給付的義務。這樣的請求權基礎通常是建立在完全性法條之上,因為完全性法條直接明確了特定法律關係下的權利和義務。不完全性法條則不具備完全性法條的特性,它們可能是定義性法條或補充性法條。定義性法條用於對完全性法條中使用的概念進行界定或闡釋,而補充性法條則用於對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明確化和補充。然而,不完全性法條本身不能獨立作為請求權的基礎或訴訟標的,因為它們不同時具備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規定。


按給付之訴之原告,須對於被告有私法上之請求權,而被告對於原告有給付之義務,其訴權始存在,否則即不得提起給付之訴。而實體法上所謂請求權基礎乃指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法規範。又法規範(法條)有完全性法條與不完全性法條之分。完全性法條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例如民法第179條規定、第184條第1項規定等為完全性法條,即所謂請求權基礎;至不完全性法條中,其一為定義性法條,其功能僅在對完全性法條構成要件上所使用之概念加以界限或闡釋;其二為補充性法條,其功能乃在對於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尤其是對完全性法條所定之法律效果,予以明確化,加以補充。從而,不完全性法條既非同時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規定,尚難據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亦即非獨立之訴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按:「完全性法條,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完全性法條即所謂請求權基礎」(見王澤鑑大法官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1999年10月3刷,第68頁),而請求權基礎,即某項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法律規範。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法第739、752條等條文,其中第739條係「保證」之立法解釋規定,而第752條為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規定,均無何人得向何人請求,或何人應向何人給付之文字,故其本身均非規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給付之完全性法條,而僅為定義性或補充性法條,從而上訴人據以為本件之請求權基礎或訴訟標的,並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中關於請求權基礎的概念,並透過案例來闡述完全性法條與不完全性法條的區別以及其在訴訟中的適用性。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原告提起給付之訴的前提是其對被告擁有私法上的請求權,並且被告對原告有給付的義務。請求權的基礎,即是支持原告向被告請求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規範。這些法律規範可以是完全性法條,也可以是不完全性法條。

 

完全性法條

是指同時具有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規定,如民法中的某些條文,它們直接明確了特定法律關係下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可以直接作為請求權的基礎。

 

不完全性法條

可以分為定義性法條和補充性法條。

 

定義性法條主要用於對完全性法條中使用的概念進行界限界定或闡釋。

補充性法條則用於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尤其是與完全性法條所定之法律效果相關的概念,進行明確化和補充。

 

由於不完全性法條本身不同時具備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規定,因此它們不能獨立作為請求權的基礎或成為獨立的訴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判決,進一步闡明了在實際案件中如何應用這些理論。例如,上訴人提出的民法第739條(關於保證的立法解釋規定)和第752條(定期保證責任免除規定)均為不完全性法條,因它們不直接規範請求權的行使條件,故不能獨立作為請求權基礎或訴訟標的。

 

這些判決提醒了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應仔細審慎地選擇適用的法條作為自己主張的基礎,並確保所依據的法條具有完整且直接的效力以支持其請求。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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