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的一些重要方面,根據學者王澤鑑的觀點,法律漏洞指的是法律中未明確規定但根據其內在目的和規範計畫應當規定的事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獲取公共設施用地,改善都市景觀。條例賦予原眷戶或其權益承受人獲得改建住宅或輔助購宅款的權益,以鼓勵他們接受眷村改建。考慮到原眷戶死亡後可能產生的問題,條例規定在原眷戶配偶均死亡後,其子女可以承繼其權益,以避免產生共有產權帶來的高額交易成本和低效率。立法機關綜合考慮了原眷戶配偶和子女的多種因素,如年齡、工作能力等,確定了承購、輔助購宅權益的繼承順序,以確保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條例中有關承購、輔助購宅權益的繼承順序規定,並非法律漏洞,而是立法政策上的決定,基於對公共利益和立法目的的考量。
按所謂法律漏洞,係指關於某一法律問題,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及規範計畫,應有所規定,而未設規定,即有以法律解釋、類推適用、反面推論、目的性限縮、限制解釋等方式填補漏洞之必要(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第302頁參照)。
經核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制定旨在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之立法目的(該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
為促使國軍老舊眷村之改建,鼓勵眷村原眷戶接受眷村改建之趨勢,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特於第5條賦予原眷戶或承受其權益之人承購、輔助購宅權益,以利其承購改建住宅或取得輔助購宅款。而原眷戶輔導購宅權益係以原眷戶為主體,惟為顧及原眷戶死亡後,其遺眷或第二代子女居住問題,故該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於86年11月26日修正為原眷戶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該條修法理由參照)。
是以,原眷戶死亡後,原則上其配偶與子女均為繼承人,依民法繼承之法理,原得由其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承購、輔助購宅權益,惟此將導致承購、輔助購宅權益於未為遺產分割之前處於公同共有之狀態(民法第1151條規定參照),囿於公同共有人相關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公同共有物相關處分之限制(同法第828條規定參照),交易成本過高,導致其經濟效率遠低於單獨所有之情形,顯然有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目的之達成。
基於社會整體利益之觀點,立法機關特別綜合審酌原眷戶配偶及子女之年齡餘命、工作能力、未來可塑性及發展性等因素,衡量原眷戶配偶顯有較原眷戶子女受優先保護之需求與必要,因而於該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承購、輔助購宅權益之承受次序,至被繼承人藉由遺囑以自由意志處分其身後遺產之歸屬,純屬私人財產權之保護課題,相較於土地使用經濟效益、原眷戶配偶及子女之照護、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改善都市景觀等公共利益而言,原眷戶之遺願遠非立法者制定該條例當時所納入審酌之範圍,故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規範目的,有關原眷戶對於承購、輔助購宅權益之承受次序之意見,並非漏未規定,而係有意省略,乃立法政策上之決定,非屬法律漏洞,自無回歸民法繼承相關規定之可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關於臺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的一些具體規定及其背後的立法意圖和邏輯。簡要概括,這段描述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核心點:
法律漏洞的定義
按照所引用的學者王澤鑑的觀點,法律漏洞指的是在法律中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法律的內在目的和規範計畫應當規定的事項,這需要通過法律解釋、類推適用等方式來填補。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的立法目的
該條例的目的是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獲取公共設施用地,改善都市景觀。
眷村原眷戶獲得改建住宅的權益
條例特別賦予原眷戶或其權益承受人獲得改建住宅或獲得輔助購宅款的權益,以鼓勵他們接受眷村改建。
立法機關的考量
為了解決原眷戶死亡後遺留問題,條例規定在原眷戶配偶均死亡後,其子女可以承繼其權益,而不是全部繼承人共同繼承,以避免產生共有產權帶來的高額交易成本和低效率。
考慮到社會整體利益,立法機關在制定相關規定時特別綜合考慮了原眷戶配偶和子女的多種因素,如年齡、工作能力等,從而確定了承購、輔助購宅權益的繼承順序。
法律規定的意圖和適用範圍
條例關於承購、輔助購宅權益的繼承順序的規定,並非法律漏洞,而是立法政策上的決定,這是基於對於公共利益和立法目的的考量,而非簡單回歸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通過這段描述,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時的複雜考量,包括加速土地更新、提升經濟效益、照顧原眷戶和公共利益等,並通過特定規定來實現這些目的,同時儘量減少相關法律操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這些方面展示了立法者在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時的綜合考量,以確保法律規定能夠有效實現其目的並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