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法

法律漏洞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類比推理與法律漏洞的填補顯示了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不斷發展和適應社會需要的體系。透過這些方法,法律能夠在沒有明確規範的情況下,提供解決問題的框架,保證法律判決的合理性和正義性。在實踐中,這些方法也促進了法律規範的演進和完善,有助於形成更加全面和精準的法律體系。

 


雖然法律人而言,有時類比推理就是指類似歸納法的推理方式,是法律人對類比推理的另一種用法,亦即將類比僅僅視為爭議問題的事例,而非邏輯證明的步驟或歸納推論所植基的規律模式的一環,因此類比的作用就在於提供豐富的觀念與資訊,以協助法官成判決。

 

換言之,在類比推理中,判決先例提供律師與法官許多事實、理由以及技巧,使得其得知新案件應如何判決。基於對判決先例的不同態度,可以在概念上將法律推理區分為訴諸權威與類比推理,前者將判決先例當作本案中的判決依據,後者則將判決先例當作是訊息提供者。

 

按所謂法律漏洞,係指關於某一法律問題,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及規範計畫,應有所規定,而未設規定,即有以法律解釋、類推適用、反面推論、目的性限縮、限制解釋等方式填補漏洞之必要(王澤鑑,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第302頁參照)。

 

經核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制定旨在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之立法目的(該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為促使國軍老舊眷村之改建,鼓勵眷村原眷戶接受眷村改建之趨勢,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特於第5條賦予原眷戶或承受其權益之人承購、輔助購宅權益,以利其承購改建住宅或取得輔助購宅款。而原眷戶輔導購宅權益係以原眷戶為主體,惟為顧及原眷戶死亡後,其遺眷或第二代子女居住問題,故該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於86年11月26日修正為原眷戶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該條修法理由參照)。

 

是以,原眷戶死亡後,原則上其配偶與子女均為繼承人,依民法繼承之法理,原得由其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承購、輔助購宅權益,惟此將導致承購、輔助購宅權益於未為遺產分割之前處於公同共有之狀態(民法第1151條規定參照),囿於公同共有人相關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公同共有物相關處分之限制(同法第828條規定參照),交易成本過高,導致其經濟效率遠低於單獨所有之情形,顯然有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目的之達成。基於社會整體利益之觀點,立法機關特別綜合審酌原眷戶配偶及子女之年齡餘命、工作能力、未來可塑性及發展性等因素,衡量原眷戶配偶顯有較原眷戶子女受優先保護之需求與必要,因而於該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承購、輔助購宅權益之承受次序,至被繼承人藉由遺囑以自由意志處分其身後遺產之歸屬,純屬私人財產權之保護課題,相較於土地使用經濟效益、原眷戶配偶及子女之照護、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改善都市景觀等公共利益而言,原眷戶之遺願遠非立法者制定該條例當時所納入審酌之範圍,故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規範目的,有關原眷戶對於承購、輔助購宅權益之承受次序之意見,並非漏未規定,而係有意省略,乃立法政策上之決定,非屬法律漏洞,自無回歸民法繼承相關規定之可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類比推理與法律漏洞,都是法學領域裡非常重要的思考與解決問題的工具。

 

類比推理在法律中的應用

類比推理(Analogical Reasoning)在法律領域中是一種重要的推理方法,尤其是在案件缺乏直接的法條規範或先例時。這種推理方式不僅限於法條的字面解釋,而是尋找與當事案件在事實或法理上相似的案件,進而參考該案件的判決理由和結果來解決當前的法律問題。這種方法有助於實現法律的公平與一致性,也促使法律能夠靈活適應社會變遷。

 

法律漏洞與其填補

法律漏洞(Legal Loophole)指的是當法律規範未能覆蓋或未明確規定某些情況或問題時所產生的空白。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和法律從業者需要運用法律解釋、類推適用(類比推理)、反面推論、目的性限縮等方法來填補這些漏洞,以達到法律的內在目的和規範計畫。這不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識,還需要嚴謹的邏輯推理能力和對社會正義的深刻理解。

 

類比推理與法律漏洞的填補顯示了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不斷發展和適應社會需要的體系。透過這些方法,法律能夠在沒有明確規範的情況下,提供解決問題的框架,保證法律判決的合理性和正義性。在實踐中,這些方法也促進了法律規範的演進和完善,有助於形成更加全面和精準的法律體系。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確訂立了原眷戶及其遺眷的購宅權益,並且對於承受權益的次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尤其在眷戶原配偶死亡後,該條例修正明確規定由其子女承受權益,而不再允許原眷戶的其他配偶或子女承受。這樣的規定旨在促進國軍老舊眷村的有效改建,並確保相應的社會利益。

 

在這個過程中,立法者考慮了眷戶原配偶與子女的生活狀況、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並做出了將權益轉移給子女的決定。這種決定不僅是出於對眷戶家庭狀況的考慮,更是為了確保眷村改建項目的順利進行,從而實現該條例的立法目的。

 

因此,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的規定,對於原眷戶對於承購、輔助購宅權益之承受次序的規定並非法律漏洞,而是經過慎重考慮和明確規劃的立法政策決定,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和規範精神。

 

(相關法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1151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
分享此頁
  2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