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被害人向國家請求賠償的法律適用原則。這一原則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國家賠償法與憲法的相關規定,並受到最高法院判例和學說上的闡釋支持。
關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賠償問題的法律框架和解釋原則。從你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關鍵點:
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又按國家賠償法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法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亦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亦即國家之損害賠償,以民法為國家賠償法之補充法,國家賠償法有規定者,不適用民法之規定。
另按憲法第二十四條雖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侵害,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規定並未涉及國家賠償問題,自不得據為請求賠償之依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祇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要不能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四四八號及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五五六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同一事實,具備不同法律規範要件時,所發生數個請求權,學說上認為其相互間之關係有下列四種:(一)法條競合(Gesetzkonkurrenz),指某項請求權因具有特別性或依規範目的,排除其他請求權規範之適用。(二)選擇性競合(alternativeKonkurrenz),指就二個以上之請求權,當事人得選擇其一行使之,倘已行使其一時,即不得再主張其他之請求權。(三)請求權之聚合(Anspruchshaeufung),指當事人對於數種以不同之給付為內容之請求權,得同時併為主張之。(四)請求權競合(Anspruchskonkurrenz),指以同一給付之數個請求權之併存,當事人得選擇行使之,其中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而消滅時,其他請求權亦因目的達到而消滅;反之,就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以外之原因而消滅時,則仍得行使其他之請求權(參閱王澤鑑著「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二000年九月四刷,第一九八頁至第二00頁)。
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如土地法、冤獄賠償法、警械使用條例),只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亦即國家賠償法有其特別之規範目的,且已賦予被害人民充分之請求權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公務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間,應為前述之法條競合關係,國家賠償法之請求權排除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適用。依前開法律、判決意旨及學說,可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情形,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以下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關係為法條競合,受侵害人僅得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013號民事判決)
法律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法優先原則
這個原則是指當法律規定對同一事項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這體現了法律上的專門性和具體性,保證了對特定情況的規範更具備權威性和實效性。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於同一事項的特別法規應優先於一般法規適用。這意味著,當特定法律對某一問題有明確規定時,應優先遵循該法律,而非一般或其他相關法律。
國家賠償法是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的專門法律,旨在規範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賠償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為民法的補充法。當國家賠償法有明確規定時,不適用民法的規定,即國家賠償法規範的賠償請求權擁有優先適用性。
國家賠償法的地位
國家賠償法是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的專門法律,旨在規範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賠償問題。這強調了公務員行為對公民權益的重要性,並確保了被害人民的權益能夠得到適當保護。
法條競合的適用
在法律規定對同一事項有特別規定時,會出現法條競合的情況。這意味著特別法的規定將排除其他一般法或相關法的適用,以確保對該特定事項的規範能夠得到一致和明確的適用。
請求權的相互關係
當同一事實滿足不同法律規範要件時,可能產生多個請求權,其相互關係需要根據法條競合、選擇性競合、請求權之聚合和請求權競合等理論來加以解釋和澄清,以確定權利主體的權益和法律責任。
在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情況下,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民法的規定及相關判決,此類案件中的請求權關係被視為法條競合,即國家賠償法具有特別性,其請求權排除了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
這一解釋原則不僅確立了在特定情境下特別法規的優先適用性,也為解決法律之間可能出現的競合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從而保證了法律實踐的一致性和預測性。
當法規對同一事項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這些特別規定。這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的明確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國家賠償法是基於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的,其規定國家賠償應依本法規定,民法則作為補充法適用。因此,如果國家賠償法有明確規定,則不應適用民法的規定。
最高法院在多個判決中闡明了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時,如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只能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請求權的相互關係
在同一事實滿足不同法律規範要件時,可能產生數個請求權。這些請求權的相互關係包括法條競合、選擇性競合、請求權之聚合和請求權競合。
處理法律間競合關係的四種理論框架:
法條競合:特別規定排除其他規定的適用。
選擇性競合:當事人可以在多個請求權中選擇其一來行使。
請求權之聚合:當事人可以同時主張多個不同內容的請求權。
請求權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行使其中一個達成目的的請求權,一個請求權的消滅不影響其他請求權的行使。
在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情況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賦予的請求權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這意味著,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排除了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
總的來說,這一法律原則和適用框架為處理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賠償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確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實效性。這一法律原則和適用框架為公務員在行使職務時造成不法侵害的賠償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指導,保證了被害人民可以透過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也體現了特別法優先的原則和法律的專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