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法

完全性法條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在法律訴訟中辨識和運用「完全性法條」的重要性。所謂的完全性法條是指那些具備明確的構成要素和法律效果的法律規定,能夠提供當事人一個清晰的法律基礎,以便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這些規定向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特定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這些法條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也是訴訟法上的訴訟標的。


按:「『完全性法條,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完全性法條即所謂請求權基礎』(見王澤鑑大法官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1999年10月3刷,第68頁),而請求權基礎,即某項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法律規範。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法第739、752條等條文,其中第739條係『保證』之立法解釋規定,而第752條為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規定,均無何人得向何人請求,或何人應向何人給付之文字,故其本身均非規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給付之完全性法條,而僅為定義性或補充性法條,從而上訴人據以為本件之請求權基礎或訴訟標的,並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請求權基礎,係指實體法上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完全性法條而言(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非係具備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完全性法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規定之完全性法條,始得為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並進而為訴訟法上之訴訟標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完全性法條”這一概念及其在法律訴訟中的應用。所謂的“完全性法條”,是指那些具備明確的構成要素和法律效果的法律規定,它為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使一方當事人可以基於這些規定向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特定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這種法律規定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並可作為訴訟法上的訴訟標的。

 

在法律訴訟中辨識和運用「完全性法條」的重要性。所謂的完全性法條是指那些具備明確的構成要素和法律效果的法律規定,能夠提供當事人一個清晰的法律基礎,以便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這些規定向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特定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這些法條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也是訴訟法上的訴訟標的。

 

在這段討論中,對於民法和強制執行法中的具體條文進行了分析。其中指出了一些條文僅具有定義性或補充性的特徵,並不具備完全性法條的要件,因為它們並未規定任何具體的請求權或給付義務。相對地,強制執行法中的某些條文被視為具有完全性法條的特徵,因為它們提供了明確的構成要素和法律效果,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和訴訟標的。

 

這段討論強調了在法律訴訟中選擇適當的法律依據的重要性,因為只有基於具有明確構成要素和法律效果的法條,當事人才能夠建立有效的法律主張。這也凸顯了對法律文本的準確理解和解釋在法律實踐中的關鍵作用。

 

民法第739條和第752條,並指出這些條款僅為定義性或補充性法條,不具備完全性法條的特徵,因為它們沒有規定任何人可向任何人要求什麼,或者應當向任何人給付什麼。因此,這些條文不能作為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或訴訟標的。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並指出該條款雖然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但這並不構成完全性法條,因為它不具備明確的構成要素和法律效果。這暗示了一個重要原則,即只有當法律規定明確包含了構成要素和法律效果時,它才能作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並進而成為訴訟法上的訴訟標的。

 

這段討論對理解臺灣法律體系中“完全性法條”的定義和應用提供了重要的視角,強調了在法律訴訟中選擇適當的法律依據的重要性。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52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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