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法

所謂請求權基礎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請求權基礎是民法及民事訴訟中相當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當事人提出特定要求或主張的法律根據。簡而言之,請求權基礎就是支持請求的法律規範。這個概念強調了法條必須具有完全性,即明確規定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才能被視為有效的請求權基礎。如果某個法條不完整,或者需要其他法條來補充,那麼必須配合其他完全性法條才能構成完整的請求權基礎。

 

所謂請求權基礎,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得作為請求權基礎之法律規範型態應為完全性法條,亦即須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始得稱為請求權基礎。如為不完全性法條或準用、擬制性規定(如民法第二十八條),須有完全性法條規定(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配合,方為完整之請求權基礎(參見王澤鑑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二000年九版,第六七頁至第七二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海商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概念,這是在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體系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請求權基礎指的是一種法律規範,它支持一方當事人(請求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被請求人)提出特定要求或主張的法律根據。這段文字強調,構成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範必須是「完全性法條」,即必須明確規定了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這意味著,該法條能夠自成一體,清晰地指示何時一方可以對另一方提出請求,以及這種請求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此外,如果是不完全性的法條或是需要依據其他法條準用或擬制的規定,則必須有其他完全性法條的配合,才能形成完整的請求權基礎。這裡提到的民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可能分別是例子,說明了如何將不同類型的法條組合應用,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請求基礎。

 

這一概念是理解民法訴訟和一般法律操作中的重要一環,因為它闡明了法律規範如何被用來支持或駁斥特定的法律請求。這段文字引用了王澤鑑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一書中的見解,表明這種理論架構在學術和實踐中都是受到重視的。

 

(相關法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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