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九節隱名合夥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隱名合夥為當事人透過契約約定,一方提供資金支持他方經營事業,並分享收益與分擔損失的合夥形式。其運作遵循合夥一般規定(民法第701條),隱名合夥人出資後,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第702條),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第703條)。事務由出名營業人專責執行,隱名合夥人不直接涉入(第704條),但如參與執行,需對第三人負責(第705條)。隱名合夥人可於年度終結時查閱帳簿(第706條),其利益按損益計算分配(第707條)。合夥契約因期限屆滿、合意或其他特定事由終止(第708條),並於終止後返還出資及應得利益(第709條)。此制度保障投資安全與風險控制,並確保商業秩序。

 

隱名合夥之意義(民法第700條)

第700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隱名合夥是一種特殊的契約形式,民法第700條,其定義為當事人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支持他方經營事業,並按照約定分享營業所得的利益,同時承擔營業所造成的損失。這種合夥形式的特點在於,隱名合夥者不直接參與事業的經營管理,而僅以出資者的身份獲取相應權益。隱名合夥的設立通常基於信任,出資方信任經營方的能力,而經營方則以隱名合夥者的資金為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實務中,隱名合夥適用於風險與利益共享的投資模式,但需要清楚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在利益分配及損失分擔上產生爭議。此外,隱名合夥的法律性質使其與一般合夥制度有所不同,隱名合夥者的責任僅限於其出資範圍,這對投資者而言提供一定的風險控制。

 

合夥規定之準則(民法第701條)

第701條

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民法第701條規定,隱名合夥的運作,除本節另有特別規定外,應比照一般合夥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隱名合夥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夥,其基本法律框架與普通合夥制度相似,但又具有獨特的法律特性。例如,隱名合夥者主要以出資方式參與,並不直接參與事業經營,且其責任通常僅限於出資範圍,這與普通合夥人須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的特點明顯不同。然而,在未明確規範的情況下,例如合夥契約的效力、合夥財產的管理與分配等,隱名合夥仍需參照合夥規定處理。這種規定方式在實務中有助於確保隱名合夥的彈性與公平,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模糊。同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契約中明確權利義務,以減少潛在的法律風險。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民法第702條)

第702條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民法第702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無論形式為金錢、實物或其他財產,皆視為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此條文之意旨在於確保隱名合夥制度的實務操作順暢,並為出名營業人提供經營所需的財務穩定性。隱名合夥人作為不顯示於外的出資者,僅享有分紅權利及受益權,而不直接干預出名營業人的經營決策。因此,出資財產權之移轉,乃為合夥業務運作的基礎,確保合夥事業資源集中於出名營業人名下進行管理與運用。本條另有助於保護第三人利益,避免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因名義混淆而產生爭議。然而,隱名合夥人仍可藉由契約條款保障自身利益,如明定出資返還的條件或特定收益分配方式。此制度平衡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在實務運用中被廣泛接受。

 

隱名合夥人之責任(民法第703條)

第703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民法第703條,隱名合夥人對於合夥損失的負擔,僅以其出資金額為限,屬於有限責任的範疇。此規定旨在保障隱名合夥人不因合夥經營風險而承擔超出其出資範圍的責任,有助於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合夥事業。隱名合夥人作為資金提供者,其法律地位與經營者有所區隔,僅承擔出資內的風險,而不直接參與經營管理或承擔額外的債務。此條文亦對第三人形成保護效果,使外界能清楚解隱名合夥人的責任範圍,避免因資金來源與責任不明而產生爭議。此外,隱名合夥人如欲減少風險,應明確訂立合夥契約,規範分紅方式及可能的損失分擔細節。本條規定有效平衡合夥經營中的風險與責任分配,促進商業運作的穩定性與公平性。

 

隱名合夥事務之執行(民法第704條)

第704條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民法第704條明確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由出名營業人專責執行,隱名合夥人不參與事務處理,亦不因出名營業人之行為與第三人形成權利義務關係。此規定反映隱名合夥制度的核心特徵,將經營管理與資金提供角色明確區分,避免隱名合夥人干涉經營,確保事務執行的效率與責任集中性。隱名合夥人作為幕後投資者,其身份對外不公開,僅透過分紅分享事業利潤,無需對第三人負責。第三人與出名營業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完全獨立於隱名合夥人,從而減少潛在法律紛爭。為避免權益受損,隱名合夥人可透過合夥契約限制出名營業人的行為範圍,以降低經營風險。本條的設計確保合夥制度運行的穩定性,同時保護隱名合夥人的有限責任地位,為商業合夥提供靈活且安全的合作模式。

 

表見出名營業人(民法第705條)

第705條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民法第705條規定,隱名合夥人若參與合夥事務執行、明示參與意圖,或對第三人表示其參與而不加以否認,即使合夥契約另有反對規定,仍須對第三人承擔如出名營業人一般的責任。此規範旨在防止隱名合夥人濫用其幕後角色,以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本條強調行為事實的重要性。隱名合夥人若介入管理,對外形成出名營業人身份的外觀,即可能誘使第三人合理信賴其承擔經營責任,因此應賦予第三人請求權,以防止因身份混淆導致的利益損害。此責任具強制性,即便契約中排除隱名合夥人參與管理的可能性,也無法對抗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本條法規提醒隱名合夥人應謹守角色分工,避免涉入事務執行,以維持其有限責任地位。同時,亦對第三人提供法律保障,確保商業交易的公平與穩定性。

 

隱名合夥人之監督權(民法第706條)

第706條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

民法第706條賦予隱名合夥人在特定情形下查閱賬簿及檢查事務、財產狀況的權利,即便合夥契約中另有反對規定,此權利仍受到法律保障。隱名合夥人可於每屆事務年度結束時行使查閱權,目的在於確保其投資的安全性及對合夥事務的透明解,從而保障其經濟利益。此外,若發生重大事由,例如經營風險增加或有財務不當之嫌,隱名合夥人可向法院聲請,獲得隨時查閱與檢查的權利。此項規定進一步強化隱名合夥人的保護機制,使其能在必要時介入,以監督合夥事務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本條平衡隱名合夥人不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角色與其維護自身權益的需求,同時避免出名營業人濫用管理權而損害合夥利益,促進合夥關係的穩定與公平。

 

損益之計算及其分配(民法第707條)

第707條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民法第707條規定,出名營業人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結時計算合夥事業的營業損益,並將應分配給隱名合夥人的利益支付給其。此規定保障隱名合夥人按時獲取其應得之收益,並確保合夥財務透明化,有助於維持合夥關係的信任與穩定。若隱名合夥人未即時支取應得利益,除非另有約定,該未支取利益不得視為其出資的增加。此條文明確利益分配與出資的法律界限,避免因未支取利益被錯誤認定為追加投資,進而影響隱名合夥人權利範圍及責任限度。本條文在保護隱名合夥人利益的同時,也規範出名營業人的責任,確保其依約或依法按期進行損益計算與分配,促進合夥事業的公平與穩健運作。該規定為隱名合夥制度的良性發展提供重要法律基礎。

 

隱名合夥之終止(民法第708條)

第708條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當事人同意者。

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

民法第708條規定隱名合夥契約終止的六項事由,為隱名合夥關係的法律運作提供清晰指引。首先,當契約訂定的存續期限屆滿時,隱名合夥自動終止。其次,當事人可透過合意決定終止契約,體現雙方意思自治的原則。此外,當合夥目的事業已完成或無法完成時,契約即失去繼續存在的基礎而終止。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亦屬契約終止的原因,因其核心經營角色無法再履行合夥事務。同樣地,當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宣告時,因財務狀況不穩定,合夥契約亦告終止。最後,若合夥事業停止營業或將營業權轉讓他人,契約亦隨之終止。本條完整界定隱名合夥契約終止的情形,保障合夥各方在特定情況下能合法解散合夥關係,維護商業運作的秩序與穩定性。

 

隱名合夥出資之返還(民法第709條)

第709條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民法第709條規定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負有返還隱名合夥人出資及支付其應得利益的義務,旨在保障隱名合夥人之合法權益。然而,若因營業損失導致出資減少,則僅返還剩餘存額,此規定反映隱名合夥人需承擔有限風險的法律精神。本條文兼顧合夥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隱名合夥人透過出資支持合夥事業發展,契約終止時應享有優先返還出資的權利,而其應得利益則依契約約定或損益計算確定。出名營業人則需誠實清算合夥資產,避免侵害隱名合夥人的財產權益。此規定對合夥關係提供清晰的終止處理原則,不僅維護隱名合夥人的經濟保障,也促進商業運作中的責任分配與合法清算,有助於商業秩序的穩定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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