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二十二節終身定期金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終身定期金是指當事人約定,於特定對象生存期間內,定期支付金錢的契約形式(民法第729條)。契約須採書面訂立,明確條款以確保效力(第730條)。若對給付期間或金額有疑義,推定為按受益人生存期支付,金額則推定為每年給付(第731條)。除特別約定外,定期金按季預付,受益人在該期內去世,債權人仍可取得該期金額(第732條)。契約因受益人死亡消滅,但若死亡原因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債權存續(第733條)。終身定期金的權利原則上不得移轉,除契約另有約定(第734條)。相關規範亦適用於終身定期金的遺贈,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受益人權益(第735條)。

 

終身定期金之意義(民法第729條)

第729條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終身定期金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在特定對象(包括自己、他人或第三人)於生存期間,定期以金錢進行給付的契約形式。民法第729條明確規範此類契約的要件與特性。此契約通常用於退休金、保險金或撫養協議等情境,目的是確保受益人在其生存期間持續獲得穩定的經濟支持。此契約的特點在於,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受益人的生命狀態息息相關,一旦受益人去世,給付義務即終止。因此,終身定期金契約涉及人身因素,具有較高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給付金額、頻率及生存期間的證明方式,以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民法第730條)

第730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30條,終身定期金契約的成立必須採書面形式。此條文強調書面化的必要性,以確保契約條款清楚明確並具備法律效力。書面契約可作為未來產生爭議時的重要證據,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終身定期金契約的書面要求,旨在提升契約的透明度與可信度,避免因口頭約定而產生模糊不清或無法證明的法律問題。書面契約應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給付金額、給付期間及其他重要條款,以確保契約的完整性和履行的可操作性。當事人在簽署此類契約前,應仔細審閱內容並確認條款無誤,必要時可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確保契約的合法性與公平性。這不僅保障契約的有效性,也有助於減少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風險。

 

定期金存續期間與其數額(民法第731條)

第731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民法第731條,終身定期金契約若對給付期間或金額產生疑義,法律設有推定原則以確保契約的履行及穩定性。當契約對給付期間未明確約定時,法律推定其給付期間為債權人生存期間,按期進行給付;若對給付金額未明確規定,則推定為每年應給付的金額。此規範充分體現法律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避免因契約不明確而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同時,這一推定原則也有助於減少契約履行中的爭議,促進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因此,在訂立終身定期金契約時,雙方當事人應盡可能清楚載明契約條款,包括給付期間、金額及其他細節,以避免因模糊條款導致未來的法律糾紛。同時,若產生疑義,雙方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解釋,確保契約的公平履行。

 

終身定期金之給付時期(民法第732條)

第732條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民法第732條,終身定期金的支付方式和權利取得有明確規範。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定期金應按季預先支付,以確保受益人能及時獲得生活所需的經濟支持。這項規定有助於促進契約的實際履行,並保障債權人在合理時間內取得應得利益。此外,若終身定期金的給付與受益人之生存期間相關,當受益人在預付的該期金額尚未屆滿前去世,法律規定債權人仍可取得該期金額的全部。這一規定確保債權人在該期內的權益不因受益人死亡而受損,體現對契約保障的完整性。因此,訂立終身定期金契約時,應明確約定支付方式和相關條件,並充分解上述法律規範,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避免履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終身定期金之消滅與其例外(民法第733條)

第733條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民法第733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終止定期金契約的例外處理方式。當定期金契約因受益人死亡而終止,但死亡的原因可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債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法院聲請,要求繼續履行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可根據個案情況,宣告該債權於一定期間內仍然存續。此條文的設計旨在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避免債務人因自身過失或不當行為,損害債權人或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聲請時,將綜合考量死亡事由的歸責性與債權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合理設計存續期限。因此,債權人若遇此情形,應迅速蒐集證據,向法院提出聲請,以維護其合法權利。對於債務人而言,則應謹慎履行契約,避免因過失而面臨法律責任的延長。

 

終身定期金權利之移轉(民法第734條)

第734條

終身定期金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移轉。

民法第734條,終身定期金的權利原則上不得移轉,除非契約另有特別約定。此規定旨在保護定期金的特定屬性,因其多與受益人的生存條件或個人需求密切相關,具有強烈的個人性質。終身定期金的設立通常是為提供受益人穩定的生活保障,因此限制其移轉性可以避免第三方取得該權利後,可能無法實現原契約的保護目的。然而,若當事人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該權利得以移轉,則此限制可例外排除。例如,受益人可能基於特殊需求,將該權利移轉給其他人或機構,以確保自身利益的延續。因此,雙方在訂立契約時應仔細考量權利移轉的可能性及必要性,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相關條款,以避免日後因移轉爭議而引發法律糾紛。對於當事人而言,解此限制有助於確保終身定期金契約的正確運作及保障初衷。

 

終身定期金遺贈之準用(民法第735條)

第735條

本節之規定,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

民法第735條,本節關於終身定期金契約的規定,亦適用於終身定期金的遺贈。即使終身定期金的來源為遺贈,而非雙方透過契約約定,其相關權利義務仍須遵守本節條文的規範,包括支付方式、期間推定及權利不得移轉等規定。此條文旨在維持終身定期金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一致性,避免因契約或遺贈的來源不同而產生適用上的混亂。遺贈的終身定期金通常是遺贈人基於特定考量,為受益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安排,因此準用本節規定,有助於確保受益人權益得到同等保護。因此,受益人或相關當事人在處理遺贈型終身定期金時,應參考本節規範,解其權利義務範圍,並依法律妥善行使權利。這種規範有助於強化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終身定期金制度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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