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人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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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之一針對人事保證作出詳細規範,涵蓋其定義、賠償責任、契約期間、終止權、通知義務、減免賠償、契約消滅、請求權時效及準用條款等內容。根據民法第756-1條,人事保證指保證人在受僱人因職務行為導致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且須以書面契約成立。第756-2條規定,保證人僅在僱用人無其他賠償途徑時負責,賠償金額以受僱人當年報酬為限。第756-3條限制契約期間最長為三年,屆滿可更新或視為自成立起有效三年。第756-4條賦予保證人在未定期間內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需提前三個月通知僱用人。第756-5條要求僱用人在特定情形下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得據此終止契約。第756-6條規定,若僱用人疏於通知或選任監督不當,法院可減免保證人賠償責任。第756-7條列明契約消滅的四種情形,包括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等。第756-8條規定僱用人請求權的時效為兩年,而第756-9條指出,除特別規定外,準用一般保證相關條款,確保法律適用的靈活性與公平性。

 

人事保證之定義(民法第756-1條)

第756-1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6-1條對於人事保證的規範,明確界定人事保證契約的性質與成立要件。根據條文,人事保證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當某一方的受僱人在職務上因行為導致損害,該受僱人的保證人須代替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關係。此種保證契約主要用於保障僱主在僱傭關係中的利益,減少因受僱人過失或不法行為而蒙受的損害。此外,人事保證契約的成立需以書面為之,這一形式要求強化契約的法律效力,防止口頭約定可能引發的爭議。同時,書面契約提供明確的證據,有助於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迅速釐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這一規定不僅保護保證人免於因模糊承諾而過度負擔責任,也促進僱主在用人時審慎選擇保證人,進一步提升契約執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保證人之賠償責任(民法第756-2條)

第756-2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2條針對人事保證人的責任範圍與賠償限度作出明確規範,旨在平衡僱用人、受僱人與保證人三方的權益。首先,該條文規定,人事保證人在僱用人無法以其他方式獲得賠償時,方需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限制避免保證人被過度依賴,強調僱用人應優先尋求其他補償途徑,僅在必要時才動用保證。其次,條文進一步限制保證人的賠償金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中另行約定,賠償金不得超過受僱人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度可得報酬的總額。這一規定有效防止保證人面臨過度或不合理的經濟負擔,並與受僱人的薪資狀況掛鉤,確保賠償範圍具有合理性。同時,此條款也鼓勵當事人通過契約對賠償細節作出明確約定,進一步提高契約的公平性與可操作性。

 

人事保證之期間(民法第756-3條)

第756-3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3條規範人事保證契約的期間限制,以保障保證人不因不合理的長期約定而遭受不公平的責任負擔。人事保證的約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若超過三年,則依法縮短為三年。此規定避免保證契約因時間過長而對保證人造成的過度壓力,確保契約具有合理性與適度性。此外,該條允許當事人在期間屆滿後通過更新契約的方式繼續人事保證,為雙方提供靈活性。然而,若契約中未明確約定期間,則視為自成立之日起,保證的有效期間為三年。這一補充性規定避免未定期間的契約在法律適用上產生爭議,並給保證人提供清晰的責任期限界定。整體而言,此條文在保護保證人權益的同時,也兼顧僱用人對保證的需求,平衡雙方的法律關係。

 

保證人之終止權(民法第756-4條)

第756-4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756-4條明確規範人事保證契約在未定期間的情形下,保證人終止契約的權利與程序,保障保證人的自主性與權益。若人事保證契約未約定有效期間,保證人可隨時終止契約,此條款賦予保證人靈活性,避免因未定期間的契約而承擔無限期的責任。然而,為維護僱用人的合法權益,條文要求保證人在終止契約時,需提前三個月通知僱用人,提供合理的緩衝時間,以便僱用人尋求其他保證方式或調整相關安排。若當事人另有約定較短的通知期限,則依該約定執行,此規定進一步強調契約自由與雙方協商的重要性。整體而言,此條款在兼顧保證人權益的同時,也為僱用人提供穩定的法律保障,平衡雙方利益。

 

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民法第756-5條)

第756-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第756-5條規範僱用人在特定情形下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以及保證人基於這些情形終止契約的權利,旨在保障保證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條文列舉三種需要通知保證人的情形,包括:僱用人有終止僱傭契約的權利且可能涉及保證人責任、受僱人因職務行為需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已被追償、以及因職務變更而可能加重保證人責任或增加其注意難度的情形。當保證人接到上述通知後,可選擇終止契約,這一規定為保證人提供退出機制,避免因無法預料的情況而承擔額外風險。此外,即使未接到通知,但保證人得知上述情形,也可行使終止契約的權利。這些規範既確保僱用人對保證人的責任透明,也為保證人提供合理的保護與靈活性,平衡雙方的權益與責任。

 

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民法第756-6條)

第756-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民法第756-6條賦予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減輕或免除保證人賠償責任的權力,旨在平衡保證人、僱用人及受僱人之間的法律責任,避免保證人因僱用人行為疏失而承擔不合理的負擔。條文列舉兩種情形:其一,若僱用人未依第756-5條規定及時通知保證人可能影響其責任的重大情事,此行為可能剝奪保證人對風險的及時知情權,因此法院可據此減輕或免除保證人責任。其二,若僱用人在選任或監督受僱人方面存在疏忽,導致損害的發生,僱用人對該損害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此情況下,法院可視情況減輕保證人的負擔,以避免保證人因僱用人失職而受到過度影響。此條款體現法律對公平原則的重視,同時也促使僱用人更加謹慎履行選任與監督職責,以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民法第756-7條)

第756-7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民法第756-7條明確規定人事保證關係消滅的四種情形,提供法律框架以終結保證人與僱用人之間的責任關係。第一,當保證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保證人的責任即告結束,這體現契約期限的約束力,避免保證人無限期承擔責任。第二,若保證人因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已無法履行保證義務,保證關係自然消滅,保障保證人或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第三,若受僱人因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無法再履行工作義務,保證的基礎條件不復存在,保證關係因此終止。最後,受僱人與僱用人的僱傭關係若已終止,保證人對該僱傭關係的責任亦隨之消滅。此條文充分考量契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既保障保證人的合理權益,又維護僱用人的基本利益,達成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平衡。

 

請求權之時效(民法第756-8條)

第756-8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756-8條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明確指出該權利若在二年內未行使,則視為消滅。此條文的設計,旨在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避免僱用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導致保證人處於不確定的法律責任中,進而影響其日常生活及財務安排。兩年的時效期間提供僱用人充足的時間進行權利主張,同時也對僱用人形成適度的催促,促使其積極行使權利。另一方面,此條款也保障保證人免於長期背負不確定的潛在責任壓力,體現法律對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平衡考量。總體而言,該條文在規範僱用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時,兼顧權利行使的效率與責任承擔的合理性,進一步促進契約秩序的公平與穩定。

 

人事保證之準用(民法第756-9條)

第756-9條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民法第756-9條指出,關於人事保證的法律適用,除本節已有明文規定的特別條款外,其他事項則準用一般保證的相關規定。此條文的設計體現法律規範的統一性與靈活性,使人事保證契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參照保證的一般原則,填補未明文規範的法律空白。準用一般保證規定的方式,為人事保證的處理提供更全面的法律基礎。例如,保證責任的範圍、責任免除的條件及履行方式等問題,若本節無特別條文約束,則適用民法中關於保證的相關條款,確保法律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此外,此規定亦強化當事人對契約內容的預測性,避免因無規範依據而導致法律關係不穩定或不公平。整體而言,第756-9條的準用設計,兼顧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間的適用平衡,保障契約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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