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總則第四章法律行為第一節通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總則第四章法律行為的規範,旨在確保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與公平性,並維護社會秩序與個人權益。第71條至第74條對法律行為的效力作出了具體規定。第71條明確指出,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保障法律的權威性;第72條進一步規範,凡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亦屬無效,以維護社會核心價值觀。第73條則強調法律行為需遵循法定方式,否則可能無效,體現形式正義的重要性。第74條專注於暴利行為,保護在急迫或缺乏經驗的情境下受損的一方,給予撤銷或減輕給付的權利,並設有一年內聲請的限制,強調及時救濟的必要性。這些條文共同構築了一套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法律框架,實務中需結合個案情形靈活適用,方能充分發揮其保護與調節作用。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民法第71條)

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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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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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第71條規定了法律行為無效的基本原則。根據條文內容,當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時,原則上該行為應視為無效。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律的權威性與社會秩序的穩定,避免個人行為違反法律意旨。然而,條文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即若該法律規定並未以無效作為違反的結果,則該行為仍可能有效。這一例外體現了法律的彈性與實際操作性,避免過度僵化。實務上,判斷某一法律行為是否無效,需結合具體規範目的與個案情況。此條款在維護法律秩序與尊重當事人自由之間取得了平衡,對於法律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民法第72條)

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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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第72條明確規定,凡是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該行為無效。此條款的核心在於保護社會基本價值觀和倫理標準,避免因個別行為損害社會整體利益或引發負面影響。公共秩序是指維護社會基本制度與穩定運行的法律規範,而善良風俗則是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標準與行為準則。當某一行為違背這些基本原則時,即使形式上合法,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規定既是法律對社會價值的反映,也是對當事人自由的限制,以避免濫用自由權利。實務中,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認定需依具體情況判斷,並考量社會發展及價值觀的變遷。

 

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民法第73條)

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73條規定了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強調法律行為必須依照法定方式進行,否則無效。這一條文體現了法律對形式正義的重視,旨在確保法律行為的透明性、合法性以及可預見性。法定方式可能包括書面形式、公證程序或特定儀式,具體取決於法律對於該類行為的要求。例如,不動產交易通常需要書面契約並完成登記,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及第三方的權益。然而,條文也賦予例外情形,若法律對特定行為另有規定,則不受此條文限制。這種設計兼顧了法律的嚴謹性與靈活性。實務中,當事人需特別注意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避免因未遵循正當程序而導致行為無效,損害自身利益。

 

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

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第74條是針對法律行為公平性的重要規定,旨在保護在急迫、輕率或缺乏經驗情況下受損的一方。根據此條文,若一方因上述情況而作出顯失公平的財產給付或相關約定,法院可應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該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義務。這一條文在實務中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消費者保護、合約談判及財產交易領域。然而,該聲請須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提出,過期將喪失救濟權利。因此,遭受不公平對待的一方需及時採取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此規範也提醒契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應充分注意對方的處境,避免因不當行為導致法律爭端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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