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民法第99條)
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第99條規定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與消滅。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開始發生效力,意指該法律行為在條件尚未成就前處於未生效的狀態。例如,甲承諾在乙考上公務員時贈與一筆獎金,乙考上後贈與契約生效。至於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則於條件成就時失去效力。例如,租賃契約規定若出租人出售房屋,租賃關係終止,房屋出售即解除條件成就。此外,法律也允許當事人另行特約,改變條件成就時的效力發生時間。例如,雙方約定條件成就後效力延遲至特定日期才生效,則應依約執行。這條款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使法律行為更具彈性和個性化。
附條件利益之保護(民法第100條)
第100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100條針對附條件法律行為中當事人行為的規範,旨在保護相對人因條件成就而應享的利益。條文指出,在條件是否成就尚未確定之前,若行為人以任何方式損害相對人依條件成就應得的利益,則需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甲與乙訂立附條件契約,約定若乙通過資格考試,甲將賣房給乙。然而,在條件成就前,甲故意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導致乙失去原本應得的利益。此時,甲需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規範的重要性在於防止當事人濫用附條件期間的不確定性,以保護契約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並維持法律行為的公平性與正當性,促進交易安全。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民法第101條)
第101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101條規定了附條件法律行為中當事人行為對條件成就效力的影響,旨在防止不正當行為影響條件的成敗。條文指出,若當事人因條件成就而可能受不利益,便以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成就,法律視為條件已經成就;反之,若當事人因條件成就而可能受利益,卻以不正當手段促成條件成就,則視為條件未成就。例如,甲與乙訂立契約,約定若乙考上研究所,甲贈與乙獎金。若甲以不正當手段干預乙的考試,導致乙落榜,法律將視條件為已成就,甲仍需支付獎金。反之,若乙通過作弊促成條件成就,則視為條件未成就,甲可拒絕支付。此條文的核心在於防止當事人利用不正當行為操控條件的成敗,維護法律行為的公平與正義,並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附期限法律行為之要件及效力(民法第102條)
第102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02條針對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作出規範,分為附始期與附終期兩種情形。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於約定的期限屆至時開始發生效力;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去效力。這些規定為當事人提供彈性,使法律行為的效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時間上的設計。例如,甲與乙約定,自明年1月1日起,甲將租房給乙,此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契約在該日期後生效;而若約定租期至同年12月31日截止,則於該日屆滿時契約失效,此為附終期的法律行為。此外,第102條指出,第100條的規定亦適用於此類情形,意即若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干預期限的屆至或屆滿,損害相對方利益,則須承擔賠償責任或調整期限的法律效果。這一規定進一步強調法律行為的公平性與誠信原則,確保交易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