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總則第五章「期日及期間」詳細規範了法令、審判及法律行為中期日與期間的計算方式,以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公平性。其中,第119條強調若無特別規定,期間計算應依本章規範進行;第120條規定期間起算方式,若以「時」為單位即時起算,若以「日、星期、月或年」為單位,則從次日起算;第121條針對期間終止做出規定,期間末日應以該日終止為準,但特殊情況下提供靈活調整;第122條則指出當期日或期間末日遇休息日時,應順延至次日,以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第123條統一了非連續期間的計算標準,月為三十日、年為三百六十五日;第124條對年齡計算進行規範,若出生日期不明,則提供推定日期作為標準。整體而言,這些條文為期日及期間的計算提供了明確且實用的依據,有助於法律行為的穩定性及爭議的減少,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性與人性化。
民法期間規定之適用範圍(民法第119條)
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第119條的規定,主要針對法令、審判及法律行為所涉及的期日及期間計算作出說明。根據該條文的內容,若無特別規定,應依本章所述之計算方式處理。這樣的規定旨在統一期日計算的標準,避免因不同解釋而引發爭議。法律中的期日及期間,涉及訴訟程序、契約履行、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等多方面。明確計算方式,不僅有助於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透明性,亦可確保相關人員能準確掌握時效,避免因誤解或疏忽而錯失權益。期日計算通常涉及起算點、期間內的例假日或例外情況等問題,需審慎適用本章規範。因此,第119條的設立,為期日計算提供了指引,有助於維護法律行為的穩定性與一致性。
期間之起算(民法第120條)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120條明確規範了期間計算的起算方式,依據期間的單位不同,起算點的選取也有所不同。該條文指出,以「時」為單位的期間,應自即時起算,而以「日、星期、月或年」為單位的期間,則從次日起算,期間的起始當天不計入其中。這樣的規定具有實際操作意義。例如,在契約或訴訟程序中,如果期間以小時計算,則一旦事件或通知發生,期間立即開始計算;而若期間以天或更長的單位計算,則可讓當事人在次日才開始準備,有效避免因同日緊迫而導致的困擾。此條文的設計,兼顧了期間的準確性與實用性,既保證了法律行為的時效性,也為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緩衝時間,有助於保障權利義務的合理行使與履行。
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21條)
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121條明確規範了以日、星期、月或年為單位之期間的終止計算方式,確保期間計算的準確性與一致性。該條文指出,期間的終止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即當天的結束時刻。同時,若期間非從週、月或年的起始日計算,則以最後的週、月或年中,與起算日相當的日期的前一天作為期間的末日。然而,若以月或年計期間,而最後一個月中沒有與起算日相當的日期,例如起算日為1月31日,期間為一個月,則期間的末日應為2月的最後一天,即2月28日或29日。此規定有效解決了不同月份天數不一致的問題。第121條的設計充分考慮了實務中的複雜情況,為期間計算提供了靈活但清晰的指引,有助於保障各方權利義務的明確性,避免因期間計算歧異引發的爭議。
期間終止之延長(民法第122條)
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2條規範了在法律行為中,若一定期日或期間的末日為休息日時,如何處理的問題。條文指出,若期日或期間的末日恰逢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則該期限將順延至休息日之次日,避免當事人因休息日而無法履行義務或完成必要行為。此條文設計的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提供合理的彈性安排。例如,若某契約規定需於期限最後一天完成給付,但該日為法定假日,根據此條規定,給付行為可順延至假日後的首個工作日完成。這樣的安排既符合現實需求,也有助於避免法律行為中因休息日而導致的不便或潛在爭議。因此,第122條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彈性與人性化,也有助於維持法律行為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方式(民法第123條)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第123條明確規範了法律上「月」與「年」的計算方式,旨在解決實務中可能出現的曆法差異及計算困擾。該條文指出,若提及月或年,原則上依曆法計算;但當月或年並非連續計算時,則採統一標準,每月視為三十日,每年視為三百六十五日。此規定對於處理非連續期間的法律行為尤為重要,例如分期付款或間歇性契約義務履行。在這些情況下,固定以每月三十日或每年三百六十五日計算,避免因曆法差異(如大月、小月或閏年的天數不同)而引發的糾紛。第123條的設計,兼顧了曆法計算的精確性與統一標準的實用性,有助於當事人理解並適用期間規定,減少因期間計算不一致而導致的爭議,進一步提升法律行為的穩定性與公平性。
年齡之計算(民法第124條)
第124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第124條對年齡計算方式作出具體規範,確保在法律行為或程序中對個人年齡的認定有統一標準。條文規定,年齡應自出生之日起算,這是年齡計算的基本原則。然而,若出生的具體日期或月份不明,則提供了推定的標準。若無法確定出生的月份與日期,則推定為該年七月一日出生;若僅知出生月份而不知具體日期,則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在出生日期不明的情況下,為年齡認定提供合理的依據,避免因無法確定出生日期而產生爭議。此條文的設計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與務實性,尤其在處理涉及身分認定、權利義務履行或其他需要依年齡判定的事項時,提供了明確且操作性強的規範,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