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親屬第一章通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親屬第一章通則中,對親屬關係的定義、計算及其存續條件進行了系統性說明,旨在為親屬關係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第967條至971條分別對血親及姻親作出規範。第967條明確了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的定義,直系血親為上下代關係,旁系血親則是同源的側枝親屬。第968條進一步規定血親的親等計算,直系血親每代為一親等,旁系血親需經共同祖先計算總世數。第969條至970條則界定姻親範疇及其親系親等計算,姻親涵蓋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血親的配偶。第971條則明確姻親關係因婚姻消滅而終止,表明姻親關係的附屬性。這些條文對家庭關係的認定、繼承權及婚姻限制具有重大意義,體現法律對家庭倫理與社會秩序的維護。

 

血親之定義性(民法第967條)

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的區分在於親屬關係的直線性與旁支性。依據《民法》第967條,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聯的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及祖父母、孫子女等,這些關係通常反映在家庭的上下延續中。而旁系血親則是與自己無直接血緣關聯,但同出一個血統源頭的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這些親屬關係展現在家族的側枝中。這種分類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親屬身份的認定、繼承權的分配以及婚姻限制的範疇中,能有效區分不同類型的親屬關係,進而保障家庭倫理秩序與法律公平性。

 

親等計算(民法第968條)

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第968條對血親親等的計算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區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兩種情況。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方法較為簡單,從己身開始,向上下每經過一代,便為一親等。例如,父母與子女為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則為二親等。而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則稍微複雜,需先由己身向上計算至與對方共有的最近共同祖先,再由該共同祖先向下計算至對方,兩段世數相加即為親等數。例如,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經共同父母連結,為二親等。此計算方式在法律中有助於明確親屬間的遠近關係,對於繼承、婚姻限制等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姻親定義(民法第969條)

第969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969條對姻親的定義進行了說明,指出姻親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包括三種情形: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的血親之配偶。例如,自己的配偶、配偶的父母(即岳父母或公婆)及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即連襟或妯娌)都屬於姻親。姻親的存在並非源自血緣關係,而是因婚姻締結而形成,其法律意義主要在於規範家庭倫理與社會秩序,如婚姻的限制條件及家庭責任的範圍。姻親雖與血親不同,但在實際生活中,常常因家庭聯繫而建立深厚的情感與相互協助的義務,是家庭結構中的重要部分。

 

姻親親系及親等定義(民法第970條)

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民法》第970條規定了姻親的親系及親等計算方式,旨在明確姻親間的法律關係。姻親親等的計算分為三類情形:第一,血親的配偶,其親系及親等與該血親的親系及親等相同,例如配偶的父母即為一親等。第二,配偶的血親,其親系及親等與該配偶的親系及親等相同,例如配偶的兄弟姊妹即為二親等。第三,配偶的血親之配偶,其親系及親等與該配偶的親系及親等一致,例如配偶兄弟的配偶亦為二親等。這種計算方式有助於在法律上準確界定姻親間的親屬關係,為婚姻限制條件、家庭責任的履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從而促進家庭與社會的和諧秩序。

 

姻親關係消滅(民法第971條)

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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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事說法

 
《民法》第971條規定了姻親關係的存續條件及消滅情形,強調姻親關係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的法律聯繫。一旦婚姻因離婚而解消,原本因婚姻而產生的姻親關係也隨之消滅,雙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親屬身份。同樣地,若婚姻因重大瑕疵被撤銷,則視為婚姻自始不存在,姻親關係也不成立。這一規定反映出姻親關係的本質是附屬於婚姻的,當婚姻基礎喪失時,姻親關係也隨之終止。此條文在法律實務中意義重大,對於界定婚姻解除後的家庭關係具有清晰指引,有助於避免家庭成員之間因法律關係不明確而產生爭議。同時,也彰顯了法律對婚姻穩定性的重視與家庭倫理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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