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一節婚約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一節婚約,詳細規範了婚約的訂立、效力、解除及相關權利義務的處理,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並維護社會秩序。婚約的訂立以男女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為基礎,強調平等與自願,未成年人訂立婚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突顯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法律禁止對婚約的強迫履行,並對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及賠償機制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障無過失方的正當權利。此外,因婚約訂立而進行的贈與,若婚約終止,贈與方可依法請求返還贈與物,確保財產關係的公平處理。同時,相關請求權均設有二年的消滅時效,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長期糾紛對雙方生活造成負面影響。這些規定綜合了自由與責任、權益與義務的平衡,既保障了婚姻自主,又促進了法律關係的穩定與公平,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婚約之要件(自行訂定)(民法第972條)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事說法

 
婚約是婚姻關係的起點,根據《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一條文強調婚姻自主原則,確保雙方在建立婚姻關係前具備充分的自由意志。婚約的訂立不僅是情感的承諾,更是雙方對未來共同生活的約定。在法律上,婚約屬於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違約並不涉及法律責任,然而,誠信和尊重是維持婚約的重要基石。這條規定充分體現了個人自主權的重要性,同時排除了外力干預的可能性,有助於保障婚姻的基礎建立在平等與自願的基礎之上。

 

婚約之要件(年齡)(民法第973條)

第973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根據《民法》第973條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此條文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免於過早進入婚姻相關的法律承諾。未成年人因年齡和心理發展尚未成熟,難以承擔婚約所帶來的責任與義務。這項限制反映了法律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關注,確保其在適合的年齡段能夠以成熟的心態面對婚姻。同時,此規定也避免了早婚可能對教育、工作及社會適應能力帶來的負面影響。法律藉由年齡門檻,為未成年人提供更穩定的成長環境,使其有機會充分發展自我能力,為未來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奠定堅實基礎。這不僅保障個人的權益,也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婚約之要件(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974條)

第974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事說法

 
根據《民法》第974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條文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未成年人因年齡尚小,可能在情感和判斷力上不夠成熟,對婚約的法律意義及未來影響未必能完全理解。因此,法定代理人作為監護人,應在此過程中扮演指導和監督的角色。這項規定不僅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也避免因草率訂立婚約而引發家庭矛盾或法律糾紛。同時,它也平衡了未成年人在婚姻自由與受到保護之間的關係,確保在婚姻相關事項上,未成年人能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建議。透過這一條款,法律促進了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間的溝通與協調,為未來可能進入的婚姻生活創造更穩定的基礎。

 

婚約之效力(民法第975條)

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根據《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婚姻自主與自由的基本原則。婚約的本質是一種基於情感的承諾,而非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契約,因此,雙方應在自由意志下做出決定,而非被迫履行。強迫履行婚約不僅可能違反人性尊嚴,也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的不穩定。此條文確保了婚姻以感情為基礎,而非因外在壓力或法律強制而產生的形式性結合。即使一方違反婚約,也無法以法律手段要求對方履行,但可依法請求精神或財產上的補償。這種設計既維護了婚姻自主的精神內核,也避免婚姻制度淪為純粹的法律責任框架,有助於建立更健康、穩定的婚姻關係,並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民法第976條)

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976條規定了婚約解除的法定事由,保障婚約當事人若遇重大情事時,能依法解除婚約。該條文列舉了七種情形,例如婚約當事人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違反約定的結婚期限、生死不明超過一年、患有重大不治之病、與他人合意性交、遭受徒刑宣告,或發生其他重大事由。這些情形表明,婚約的解除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為核心,避免不公平或無法維持的婚約關係繼續存在。此外,條文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需向對方表達解除的意思即可解除婚約,這進一步體現了法律對於特殊情形的靈活性與人性化考量。例如,當事人生死不明時,無法進行解除通知,但法律仍允許另一方擺脫婚約的束縛。這樣的設計不僅平衡了婚約的穩定性與當事人的自由,也促進了公平與和諧的社會價值。

 

解除婚約之賠償(民法第977條)

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77條規定了婚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原則,保障無過失一方的權益。當婚約因對方過失解除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依法向過失方請求賠償因婚約解除所造成的損害。這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特別是後者,法律允許受害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以彌補精神上的損害。條文還進一步明確了賠償請求權的限制,該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以防止法律權利被濫用或脫離原本的救濟目的。然而,若已依契約承諾賠償或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此限制則不適用,保障受害人的權利能夠有效實現。此規定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同時,也強調婚約中誠信與責任的重要性,對於保障婚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作用。

 

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民法第978條)

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8條規定了婚約中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明確指出婚約當事人若無第976條所列的正當理由而違反婚約,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此條文的設立,旨在保護婚約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因任意違約而導致的不公平後果。違約行為可能給另一方帶來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名譽受損、情感傷害或因準備結婚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在此情況下,受害方有權依據法律請求賠償,以彌補其因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這一規定不僅促進了婚約雙方的誠信與責任感,也起到了預防性作用,提醒婚約當事人謹慎對待承諾,尊重對方的權益。法律通過賠償機制維護了婚姻制度的公正性,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婚約違反而引發的社會矛盾。

 

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民法第979條)

第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79條進一步規範了婚約違約情形下的損害賠償範疇,特別是對非財產損害的賠償作出明確規定。即使損害並非財產上的直接損失,受害人仍可依法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但此權利僅限於受害人無過失的情況下。這一限制體現了法律對公平原則的重視,避免不正當的損害賠償請求。此外,條文強調,該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以維護損害賠償的個人性和正當性。然而,若已通過契約承諾賠償或已進入訴訟程序,該限制則不適用,確保受害人的合法權利能夠得到充分保障。此規定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同時,也進一步強調了婚約中的誠信與責任,為受害方提供合理的法律救濟途徑,並促進社會中關於婚姻承諾的健康價值觀念。

 

訂定婚約返還贈與物(民法第979-1條)

第979-1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979-1條規定了因婚約訂立而產生的贈與問題,當婚約因無效、解除或撤銷而終止時,贈與方可依法請求返還贈與物。這一條文的設計,旨在平衡雙方權益,防止因婚約終止導致一方利益不當受損。婚約贈與通常具有特殊的意義,多與結婚相關,例如訂婚禮物或彩禮。在婚約無效或解除後,若允許受贈方保留贈與物,可能對贈與方造成不公平。因此,法律賦予贈與方返還贈與物的權利,以恢復雙方原有的財產狀態。此條文在實踐中兼顧了情感和法律的平衡,一方面促進當事人謹慎訂立婚約,避免草率行為;另一方面,也提供明確的救濟途徑,有助於降低因婚約糾紛引發的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公平。

 

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第979-2條)

第979-2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979-2條規定了婚約相關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明確指出第977條至第979-1條中所列的請求權,若在二年內未行使,則權利消滅。這一時效制度的設立,旨在促進婚約相關爭議的及時解決,避免因長期未解決的問題而影響雙方的生活及社會穩定。此條文的核心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拖延行使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同時,消滅時效也為對方提供了法律上的穩定預期,確保雙方不至於因無限期的潛在爭議而處於不安狀態。然而,該時效的計算應以權利人得以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起點,這確保了公平性,使當事人有合理的時間準備並行使權利。通過此條文,法律在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維護了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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