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繼承第二章遺產之繼承第三節遺產之分割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繼承編第二章第三節「遺產之分割」明確規範了遺產分割的各項原則與細節,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與秩序性。第1164條保障繼承人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自由,但若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第1165條賦予被繼承人遺囑中的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效力,且禁止期限以十年為限。第1166條則保護胎兒應繼分,並由其母代理參與分割事宜。此外,第1168條至第1170條則強調了繼承人之間的互負擔保責任與債務分擔機制,確保分割後權利義務對等,避免因資力不足產生不公平結果。第1171條針對未清償債務,規範連帶責任的免除與消滅時效。最後,第1172條與第1173條處理了繼承人債務扣還與贈與歸扣問題,透過計算方式確保各繼承人分配公平。整體而言,這些法條兼顧了繼承人權益、家族和諧與遺產管理的彈性,維持分割程序的公正合理,並減少潛在的法律爭議。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民法第1164條)

第1164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旨在保障繼承人對遺產分配的自主權與公平性,避免遺產長期未分割而產生糾紛。然而,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時,則需依該特別規範辦理。例如,若繼承人間訂立協議,約定暫不分割遺產,則各方應遵守此約定。又如法律規定遺產需留存供特定目的使用,則遺產分割將受到限制。此條文反映出對繼承人權益的尊重,並考量家族和諧與遺產管理的靈活性,平衡個人權益與整體利益。綜上所述,此條文的設計使遺產分割具彈性,並透過法律與契約的補充,滿足不同家庭與社會情境的需求。

 

分割遺產之方法(民法第1165條)

第1165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第1165條規定了關於遺產分割的特殊情形,明確表示若被繼承人透過遺囑訂定了分割遺產的方法,或委託他人代為決定,則應依據遺囑的內容執行。這一規定賦予被繼承人充分的自主權,確保其生前意願在繼承事宜上得以落實。此外,若遺囑中禁止遺產分割,該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避免遺產長期凍結,影響繼承人權益及資產的有效運用。這項設計在維護遺囑尊重原則的同時,也兼顧到繼承人長遠的經濟需求及家族財產的管理彈性。十年的期限規定,是一種合理的平衡,既保障遺囑人對遺產的安排權,又避免遺產無限期不分割而帶來的不便或爭議。總之,此條文的立法精神在於平衡被繼承人意願與繼承人權益,促進遺產處理的秩序與公平。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民法第1166條)

第1166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第1166條主要針對胎兒作為繼承人的情形,規範了遺產分割的限制與代理原則。法律賦予胎兒繼承權的保障,強調即使尚未出生,胎兒的應繼分仍須被保留,其他繼承人不得在未考量胎兒權益的情況下進行遺產分割。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胎兒權利的保護,避免其繼承份額在出生前被忽略或侵害。此外,為保障胎兒的權益,法律明定胎兒在遺產分割中的法律行為由其母親擔任代理人,代表胎兒參與遺產分割事宜,這樣既便利實務操作,也確保胎兒權益得到有效維護。該條款的設計反映出法律對胎兒潛在權利的重視,並兼顧了遺產分割的秩序與公平性。整體而言,此條文平衡了胎兒的法律地位與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進一步體現了法律對家庭與生命權益的周全保護。

 

第1167條

(刪除)

法規體系

   

法律新語

 

分割之效力1~繼承人之互相擔保責任(民法第1168條)

第1168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1168條規定了遺產分割後,繼承人之間的擔保責任。當遺產分割完成後,每位繼承人需對其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取得的遺產,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擔保責任。此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各繼承人所獲遺產的完整性與權益,避免因遺產存在瑕疵或爭議而影響分割後的公平性。「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意味著若遺產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存在瑕疵,導致其他繼承人所取得的財產受損,責任方需負擔修補或賠償的義務。這樣的設計確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仍需互負誠信及公平責任,維護分割結果的穩定性,並減少後續紛爭的可能。總結來說,此條文強調了繼承人間的責任分擔,避免因遺產分割後的瑕疵問題而引發不公平或不完整的結果,達到保護繼承人權益與促進遺產分割公平合理的立法目的。

 

分割之效力2~債務人資力之擔保責任(民法第1169條)

第1169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1169條規定了遺產分割後繼承人之間的擔保責任,特別針對債權的情形進行明確說明。條文指出,若某一繼承人因遺產分割而取得了債權,其他繼承人需依各自所取得的遺產份額,對該債權在分割時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此規定的核心在於保護債權的實現,並避免繼承人因分割結果而承受不公平的風險。此外,若該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尚未屆至清償期,則各繼承人應依債權到期時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負相應的擔保責任。這樣的設計兼顧了現實情況,考慮到未來債務履行的可能風險,確保繼承人所取得的債權不會因債務人後續無力償還而受損。總結而言,此條文強化了繼承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平衡遺產分割後各方的利益,確保繼承人所得債權的保障性,並減少未來可能引發的債務糾紛,維護分割結果的公平與穩定。

 

分割之效力3~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民法第1170條)

第1170條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第1170條進一步規範了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擔保責任的分擔機制,針對特殊情況給予明確的處理方式。條文指出,若依第1168條與第1169條所負擔保責任的繼承人中,有人因無支付能力而無法償還其分擔額,該未償部分應由其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遺產比例共同分擔。此設計維持了公平原則,確保有請求權的繼承人不會因一人無力履行而完全受損。然而,條文也明確例外情況:若繼承人無力償還的原因係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自身的過失所導致,則該繼承人不得要求其他繼承人分擔其損失。這一規範強調了請求權人需對自身行為負責,避免其過失轉嫁於他人,體現法律公平與誠信原則。總結來說,第1170條的規定在繼承人之間建立了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既保護了有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又防止不當轉嫁責任,達到平衡各方利益與促進遺產分割秩序穩定的立法目的。

 

分割之效力4~連帶債務之免除(民法第1171條)

第1171條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第1171條主要規定了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未清償債務的責任劃分及免責機制。根據此條文,遺產分割後,未清償的債務可以由某一特定繼承人承受,或按比例劃歸各繼承人分擔。若此劃分經債權人同意,則各繼承人得免除連帶清償責任。此規定賦予繼承人彈性空間,透過協商達成責任歸屬,減輕多方同時承擔連帶責任的壓力。此外,條文進一步明確繼承人連帶責任的消滅時效。若債權的清償期發生在遺產分割後,從債務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繼承人的連帶責任即得免除。這項設計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考量繼承人不應無限期承擔責任,符合時效制度的公平原則。總結來說,第1171條在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時,兼顧了債權人權益與繼承人之合理負擔,透過債權人同意及時效限制,促使遺產債務處理得以公平、穩定並避免糾紛。

 

分割之計算1~債務之扣還(民法第1172條)

第1172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第1172條規定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旨在維持遺產分割的公平性與合理性。根據此條文,若繼承人本身對被繼承人有債務存在,則在遺產分割時,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應先扣除其所負的債務金額。這樣的設計避免了繼承人既享有遺產利益,又未履行債務清償的情況,確保遺產分配的公正與他繼承人的權益不受損害。此條文反映了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繼承人不僅能依法享有遺產,亦需履行應有的債務清償義務,避免個別繼承人占有不公平的利益。此外,該規定也有助於加速遺產債務的清理,減少分割遺產後的糾紛或不確定性,促使遺產分割程序更為順暢。綜上所述,第1172條平衡了繼承人的權益與責任,兼顧公平分配與債務履行的要求,促使遺產分割結果更具合理性,達到保障各方利益的立法目的。

 

分割之計算2~贈與之歸扣(民法第1173條)

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73條規定了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所受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如何處理,旨在保障遺產分配的公平性。根據該條文,若繼承人已從被繼承人處取得贈與,該贈與價額應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納入遺產總額中進行分割,除非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已明確表示反對將該贈與納入遺產。此規定防止繼承人因先前的贈與而多占遺產份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應繼權益。此外,條文明確指出,該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予以扣除,並依贈與時的價值進行計算。這樣的設計體現了「公平分配」的原則,確保所有繼承人獲得合理的遺產份額,避免因贈與而造成利益不均的情形。總結來說,第1173條在遺產分割中充分考量了先前贈與的影響,透過價額納入與扣除機制,維持了繼承分配的公正性,同時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平衡了家庭和諧與法律公平的雙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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