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繼承第三章遺囑第五節撤回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遺囑撤回制度是《民法》繼承編中保障遺囑人意志自主的重要部分,主要包含第1219條至第1222條的規範。根據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形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充分體現遺囑人對財產分配的絕對支配權。若前後遺囑有牴觸,依第1220條規定,牴觸部分的前遺囑視為撤回,以後遺囑為準,保障最新意願的效力。第1221條進一步規定,若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內容不符,牴觸部分自動失效,反映行為優先於書面遺囑的法律原則。而第1222條則明確指出,遺囑人可透過破毀、塗銷或記明廢棄意思等方式廢止遺囑,簡化了撤回程序並減少法律爭議。此一系列規定,既維護了遺囑人意志的完整性,又兼顧法律適用的明確性與繼承秩序的穩定性。

 

遺囑撤回之自由及其方式(民法第1219條)

第1219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遺囑撤回之自由是基於遺囑人對於財產分配的自主性所設,體現了遺囑人在其生前對遺產的絕對支配權。根據《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以遺囑之方式撤回其遺囑之全部或一部。這表示遺囑人在生前任何時刻均可改變先前的遺囑內容,無須受到任何限制。然而,撤回須依原有遺囑形式進行,例如書面遺囑需再以書面撤回,以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當性與明確性。此外,如有新遺囑出現,與舊遺囑內容相衝突部分亦視為已撤回。此條款保障了遺囑人隨時調整意願的權利,同時確立法律效力的準則。

 

視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民法第1220條)

第1220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根據《民法》第1220條規定,若前後遺囑之間有內容牴觸,則前遺囑中牴觸的部分將視為撤回。此規定旨在維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確保其最後的遺囑內容能夠充分反映其意志。遺囑是遺囑人對其財產或其他事項的法律安排,因此後遺囑的效力優先於前遺囑,而前後遺囑不一致的部分,自動失效以避免矛盾。同時,若遺囑人欲更改部分遺囑內容,也可藉由新增遺囑的方式處理。該條文提供了一種彈性的法律機制,既保障遺囑人的意志,又簡化了遺囑效力的判定,減少潛在的法律爭議與糾紛。

 

視為撤回-遺囑與行為牴觸(民法第1221條)

第1221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根據《民法》第1221條規定,若遺囑人於立遺囑後進行的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則牴觸的部分視為撤回。此條文體現了遺囑人對自身財產和事務安排的優先意志,保障其在生前的行為能優於先前的書面意願。例如,若遺囑指定某財產歸屬特定繼承人,但遺囑人後來將該財產出售或處分,則該部分遺囑自動失效。此規範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與遺囑人最後的實際行為一致,避免法律適用上的矛盾。該機制不僅強調遺囑人行為的法律效力,也減少了因遺囑內容與現實狀況不符所引發的糾紛,有助於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實踐的一致性。

 

視為撤回-遺囑之廢棄(民法第1222條)

第1222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根據《民法》第1222條,若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明確在遺囑上註記其廢棄意思,則該遺囑視為撤回。此規定旨在保障遺囑人對遺囑處置的最終自主權,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優於先前的法律文件形式。破毀或塗銷遺囑,顯示遺囑人對該遺囑已不再具有意願支持,而在遺囑上記明廢棄意思,則更具直接表達遺囑撤回之法律效力。該條文為遺囑人提供了一種簡單且有效的方式,隨時廢止已不符合其意願的遺囑內容,同時避免潛在的法律爭議。此規範不僅反映了法律對遺囑人意志的高度尊重,也為遺囑效力的判斷提供了明確的依據,維護繼承程序的公平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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