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內亂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0條針對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或以非法手段變更國憲的行為,規定嚴格的刑事責任。此條文主要目的是維護國家秩序、保障憲政穩定。根據條文,若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著手實行這類犯罪行為,將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則處以無期徒刑,顯示法律對這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嚴厲態度。同時,條文也規範預備犯,即尚未實行但已準備進行上述犯罪者,可處六個月至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規範凸顯出對於意圖進行重大危害國家行為者,無論是否已經著手實行,法律都會予以打擊,進一步遏止潛在的顛覆行為,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暴動內亂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1條)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1條規定以暴動形式進行顛覆政府、破壞國體或非法變更國憲的嚴重犯罪行為。根據此條文,若行為人以暴動方式犯第100條第一項之罪,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首謀者則面臨更嚴厲的懲罰,可能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條文顯示出國家對暴動形式進行顛覆行為的高度重視與嚴厲打擊,旨在防範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暴力行為。此外,條文也規定對預備或陰謀犯此類犯罪行為的懲罰,即使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但有預備或密謀者,也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反映出法律對於陰謀和準備階段的防範與干預,期望通過嚴格法律規範,杜絕此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維持社會的穩定和法律秩序。
內亂罪自首之減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02條)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02條針對第100條第二項與第101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預備或陰謀犯罪行為,提供自首減刑或免刑的機制。此條文意在鼓勵行為人在犯罪尚未實行之前,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從而避免犯罪行為的進一步發展與國家安全的嚴重威脅。若行為人自首,法院可依情節酌情減輕或免除其刑罰,這反映出法律對於有悔意且願意配合司法的行為人的寬容態度。此條文的設立目的在於預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減少實行犯罪的可能性。透過設立自首減刑制度,法律試圖引導潛在犯罪者重新考量其行為,進而避免犯罪計畫的實行,保障國家秩序與社會穩定。此規範同時也強化國家在面對顛覆行為時的防禦能力,有助於及早發現與制止危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