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第三章工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勞動基準法》第21至29條涵蓋工資相關的多項重要規範,全面保障勞工的薪資權益。第21條強調工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由審議委員會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第22條規定工資以法定貨幣支付為主,但在特定情況下可部分以實物支付,需公平合理並符合需求。第23條要求工資至少每月定期發放兩次,並提供明細及保留清冊五年。對延長工時的補償,第24條規定雇主應依法加給工資,保障勞工的勞動報酬;第25條禁止性別歧視,工作與效率相同應給付同等工資,促進平等環境。第26條明令禁止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並透過第27條授權主管機關命令雇主按期支付工資。此外,第28條設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應對雇主破產或清算時的工資積欠,為勞工提供債權受償及墊償保障;第29條則在企業盈利時鼓勵對無過失勞工給予獎金或紅利,實現成果共享並促進勞資合作。這些規範共同構成勞工工資保護的堅實基礎。


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

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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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是《勞動基準法》第21條的重要規定,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根據此條規定,工資應由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決定,但協商結果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勞工最低的薪資保障,旨在維護勞工基本生活需求。基本工資的標準並非隨意決定,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審議程序則由主管機關另訂相關辦法,以確保公平性與透明性。這一制度體現了國家對勞工權益的重視,亦促進勞資雙方協調發展。

 

工資之給付~標的及受領權人(勞動基準法第22條)

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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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工資之給付》是《勞動基準法》第22條所規範的重要內容,旨在確保勞工薪資的合理性與保障性。根據此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主,確保工資的價值穩定性。然而,若因行業習慣或業務特性需要,勞動契約中可以約定部分工資以實物形式給付,但實物作價必須公平合理,並符合勞工及其家屬的實際需求。此外,工資應全額直接支付予勞工,以確保工資真正到達勞工手中,滿足其生活需求。然而,若法令另有特別規定或經勞雇雙方協議,則可例外處理。這一條文強調了工資給付的透明性與保障性,並考量不同產業的實際需求,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派遣勞工遭受積欠工資,經請求派遣事業單位給付仍未給付時,要派單位負有補充給付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22-1條)

第22-1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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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派遣勞工工資保障》是《勞動基準法》第22-1條的重要條文,為派遣勞工提供工資保障機制。當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給付後仍未履行時,派遣勞工有權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工資。要派單位必須在接獲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支付,以確保勞工的基本生活權益。為平衡權責,要派單位在支付勞工工資後,有權向原派遣事業單位追償,或直接從派遣契約應支付的費用中扣抵相關金額。此規定不僅強化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亦促使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履行其應盡義務,建立勞動市場的公平與責任分擔機制。

 

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勞動基準法第23條)

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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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是《勞動基準法》第23條的重要規定,確保工資支付的透明性與穩定性。依據該條文,工資的給付應定期發放,除非勞雇雙方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否則每月至少需定期支付兩次,並應提供包含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的詳細明細。同樣地,按件計酬的勞工也享有同等的權利,工資發放必須清晰明確。此外,雇主有責任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記載每位勞工的工資支付情況、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及工資總額。這些工資清冊應保存至少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檢查或作為薪資爭議的證明文件。此條規範確保工資發放過程公開透明,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並促進雇主管理的合規性與規範化。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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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應依法加給延長工時的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工資需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上;若再延長2小時內,工資則需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此外,若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在休息日工作,2小時內工資需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的1又1/3以上;超過2小時後,工資加給1又2/3以上。此規範保障勞工於非正常工作時間的應得報酬,避免過度剝削。

 

性別歧視之禁止(勞動基準法第25條)

第25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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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25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對勞工有差別待遇。無論是男性或女性勞工,只要工作內容相同、效率相當,雇主應給付同等工資,確保勞動環境的公平性與平等性。這項規定旨在消除職場中的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不論是在薪資、升遷、福利或其他工作條件上,勞工均應因其能力與表現獲得公平對待,而非因性別遭受不合理差異對待。雇主如違反此條例,可能面臨相關法律責任,彰顯政府對性別平權的重視與保障。

 

預扣工資之禁止(勞動基準法第26條)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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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工資是勞工維持生計的主要來源,法律禁止預扣工資的行為,避免雇主透過經濟壓力強制勞工承擔不合理責任。此條文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免受不公平待遇,維持勞動契約的正常履行。如勞工因工作發生損失或違約,應依法律或協商解決,而非直接預扣工資。雇主若違反規定,將面臨法律制裁,顯示對勞工薪資權益的重視,並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勞動基準法第27條)

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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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若雇主未依約按時給付工資,主管機關有權限期命令其給付,確保勞工的薪資權益不受侵害。工資是勞工賴以維生的基本保障,按期支付是雇主的法定責任,也是維護勞動關係穩定的基石。當雇主未按期支付工資時,主管機關可依法律授權介入,要求雇主限期履行義務。此規定除了保障勞工的生活安全,也對雇主形成法律約束力,避免惡意拖欠工資的情況發生。同時,此條文促進勞資雙方的和諧,並建立更公平、合法的職場環境。

 

勞工債權受償順序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勞動基準法第28條)

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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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保障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時的債權受償權益。條文規定,勞工積欠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退休金及資遣費在受償順序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並享有最優先清償權,以確保基本生活保障。此外,法律設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需依其僱用勞工的薪資總額及費率按月繳納。當雇主無力清償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勞工可申請基金墊償,金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基金的管理與墊償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並委託勞保機構協助執行,有效維護勞工權益並減輕雇主倒閉對勞工造成的衝擊。

 

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勞動基準法第29條)

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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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在每個營業年度結算後,如有盈餘,需在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勞工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這項規定旨在鼓勵企業與勞工共享經營成果,促進勞資合作。該條文保障勞工在企業盈利時,能獲得合理的經濟回饋,並激勵工作表現。同時,獎金與紅利的分配機制,能增強勞工對企業的認同感與向心力,有助於企業提升效率與長期發展。這不僅是對勞工努力的肯定,也實現了共榮共利的經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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