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之定義及最低年齡(勞動基準法第64條)
第64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技術生是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4條,接受雇主提供技術訓練,以學習技能為目的的工作者。其訓練範疇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勞基法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雇用未滿15歲的技術生,唯有國民中學畢業者例外,可以提前進入技術訓練的體系。技術生的訓練需符合本章相關規定,包括事業單位中的養成工、見習生,以及參與建教合作班的學生等,均準用技術生的相關規範。技術生制度旨在協助年輕人銜接教育與職場需求,透過職場實務與技能培訓,為未來職涯打下基礎。此類訓練除了保障技術生的合法權益外,亦能提升其專業能力,有助於提升勞動市場競爭力,同時促進企業與教育機構的合作與發展。
書面訓練契約及其內容(勞動基準法第65條)
第65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5條,雇主在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確保雙方權利與義務明確。該契約需一式三份,內容包括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安排、勞工保險、結業證明,以及契約的生效與解除條件等細項,並送交主管機關備案,以確保合規與透明。若技術生為未成年人,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訓練契約方可成立。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其在技術訓練過程中能獲得充分的保障。同時,書面契約也為雇主與技術生之間建立清晰的合作基礎,有助於雙方避免未來可能的糾紛。
收取訓練費用之禁止(勞動基準法第66條)
第66條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6條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任何與訓練相關的費用。這項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技術生的基本權益,避免技術生在學習技能的過程中因經濟負擔而受到不公平對待。技術生制度旨在培養勞動市場所需的人才,雇主提供技術訓練本應是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與促進勞動力發展的一部分,因此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技術生承擔訓練的相關費用。該條文進一步體現了法律對技術生勞動權益的重視,尤其是對未成年或經濟能力有限的技術生提供保護。同時,此規定也有效遏止不當收費行為,確保技術生能在公平與無負擔的環境中學習技能,促進技術教育與產業發展的良性循環。
技術生之留用及留用期間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67條)
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7條規定,技術生在完成訓練期後,雇主可以選擇將其留用,並應確保其享有與同等工作勞工相同的待遇。這一規定不僅保障技術生完成訓練後的工作權益,也避免因身份差異而導致的待遇不公。如果雇主在技術生訓練契約中明定留用期間,則該期間不得超過訓練期間。例如,若技術生的訓練為期一年,則留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這項限制旨在防止雇主對技術生進行過度約束,保障其在完成訓練後的選擇自由。這條法律促進了技術生與雇主之間的平等合作,既為技術生提供技能轉化為正式就業的機會,也規範雇主的用人行為,進一步完善技術生制度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技術生人數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68條)
第68條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8條規定,技術生的人數不得超過事業單位內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若該單位的勞工人數不足四人,則以四人作為基數計算。這項規定旨在維持技術生與正式勞工之間的合理比例,防止雇主以技術生取代正式勞工,進而保障勞動市場的穩定與公平。此限制確保事業單位專注於技術生的培訓目的,而非單純以低成本人力取代正式勞工。同時,也使技術生能在合適的環境中接受訓練,避免因人數過多而導致資源不足或訓練品質下降。該條款進一步保障正式勞工的就業機會與權益,並促進技術生制度的規範化運作,使技術生與事業單位達成平衡發展,有助於提升整體勞動市場的效率與公平性。
準用規定(勞動基準法第69條)
第69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9條規定,技術生同樣適用本法第四章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有關童工及女工保護,以及第七章災害補償與其他勞工保險的相關規定。這項準用規定旨在保障技術生的基本勞動權益,使其在訓練期間能享有與正式勞工相近的保護。特別是在災害補償方面,技術生的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確保了技術生在面臨工作災害時能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進一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這些準用條款體現了法律對技術生勞動條件的重視,確保其訓練過程中不僅限於技能培養,還能享有與一般勞工相似的權益保障,為技術生提供了一個安全且有保障的訓練環境,同時促進企業合理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