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第九章工作規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勞動基準法第九章規範工作規則的內容與效力,確保雇主在制定內部規章時遵循法律與相關團體協約的規定。第70條要求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涵蓋工時、薪資、福利、請假及解僱等多方面內容,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促進透明性及公平性。第71條則規定,若工作規則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法令規定,或與團體協約相牴觸,則無效,以保障勞工權益及避免不當侵害。此章節奠定勞資合作的法律基礎,有助於創造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並促進勞動條件的持續改善。

 

工作規則之內容(勞動基準法第70條)

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需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此規則涵蓋多項重要事項,包括工作時間、休息與輪班方法,工資標準與發放日期,延長工作時間的安排,以及津貼和獎金的規範。此外,還需明訂員工的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等事項,並規劃僱用、解僱、資遣及退休的相關規定。為保障勞工權益,規則中也應包括災害補償與福利措施,以及安全衛生規範。此條文旨在強化勞雇合作,促進職場和諧。

 

工作規則之效力(勞動基準法第71條)

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71條明定,工作規則若違反法令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與適用該事業的團體協約規定相牴觸,則該規則無效。此條文確保工作規則的制定和執行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避免雇主以規則形式規避法定義務或侵害勞工權益。同時,若該事業已適用團體協約,工作規則需與協約一致,否則無法成立法律效力。此規範旨在平衡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並促進職場規範與公平勞動條件的一致性,是維持勞動法治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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