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謀開戰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3條)
第103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3條規範的是「通謀外國使其對中華民國開戰」的重罪。此條文旨在保障國家安全及主權不受外來侵略威脅。根據條文內容,若有人與外國或其代理人密謀,試圖挑起他國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即屬本條罪名,依法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顯示其刑罰極為嚴苛。即使行為尚未完成,未遂犯也會受到處罰,以防止潛在危害。另針對犯罪的預備或陰謀行為,也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調對此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此條文反映國家對於維護領土完整和人民安全的決心,並且警示任何與外國勢力勾結、破壞國家利益的行為將面臨嚴厲法律制裁。
通謀喪失領域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4條)
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4條規範「通謀外國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他國」的犯罪行為。該條文旨在保護國家領土主權及完整性。若有人與外國或其代理人密謀,意圖將中華民國的領土割讓給其他國家,即構成本條罪名,依法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此條文與第103條相似,均屬於國家安全犯罪,顯示對於勾結外國勢力、侵害國家主權的行為,國家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即便行為尚未達到實現階段,未遂犯也會受到懲處,以防止危害的萌芽和擴大。此外,預備或陰謀犯也被納入處罰範圍,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明,任何企圖改變中華民國領土現狀、侵犯國家主權的行為,無論其是否成功,均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顯示國家對主權完整性之維護的強硬立場。
直接抗敵民國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5條)
第105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5條旨在懲治「中華民國人民通敵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條文中指出,若中華民國人民在戰爭期間,投靠敵軍、為其效力,或與敵國共同對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構成本罪。此類行為被視為嚴重的叛國罪行,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顯示法律對背叛國家的行為採取極嚴厲的懲處。即使行為尚未達成,未遂犯也會被處罰,以防止敵對行為的實現。條文同時涵蓋預備或陰謀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強調對任何通敵意圖的提前遏制。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內部人員與外部敵對勢力勾結,對國家造成重大危害。無論是實際參與敵軍,還是計劃與敵方合作,法律都對此行為設下嚴厲的懲罰,顯示國家對叛國行為的強烈譴責及絕不姑息的態度。
單純助敵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6條)
第106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6條針對戰時叛國行為,規範「提供敵國軍事利益」或「危害中華民國軍事利益」的重罪。此條文主要適用於在與外國開戰或即將開戰的期間,任何人若向敵國提供軍事上有利的信息、資源或行為,或故意損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的軍事利益,即構成犯罪。刑度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顯示國家對戰時通敵行為的高度重視和嚴懲態度。即使是未遂犯,亦會受到法律制裁,避免危害進一步擴大。此外,針對預備或陰謀階段的行為,條文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達到防患於未然的效果。此規定旨在保障戰爭期間的國家安全與軍事機密,防止內部人員與敵方合作,危害國家利益。整體來看,條文反映國家在戰時對軍事安全的高度敏感與嚴格防範,確保國家和同盟國的安全不受內外敵對勢力威脅。
加重助敵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7條)
第107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7條針對第106條規定的通敵行為進一步加重處罰,適用於犯下特別嚴重危害軍事安全的情形。條文列舉五種加重處罰的情況,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即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首先,若將軍隊、軍用設施、軍需品或轉運設施交付給敵國,或故意損壞使其無法使用,即屬最嚴重的叛國罪行;其次,代替敵國招募士兵,或煽動我方軍人投降敵方;再者,鼓動軍人不服從命令、違反軍紀或叛逃;另外,洩漏或交付涉及軍事機密的文件、圖畫、情報給敵國;最後,成為敵國間諜或協助敵國間諜行動。即使這些行為未遂,法律也將予以制裁,反映出對通敵行為的零容忍態度。預備或陰謀犯亦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展現國家對於戰爭期間內部安全的高度重視,嚴防任何形式的通敵或叛國行為,確保軍事機密和戰略資源不落入敵方手中。
要塞堡壘地帶法(中華民國刑法第108條)
第108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8條針對「不履行軍需供應契約」的行為進行規範,以保障國家在戰爭期間的軍事供應需求。條文明確指出,當與外國開戰或即將開戰時,若承包商或供應商不履行與政府簽訂的軍需供應契約,或未按照契約內容履行,即屬違法行為,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戰時物資供應穩定,防止有人故意違約,危害軍隊的正常運作。此外,條文也考慮到因過失而未履行契約的情形,若行為人並非故意,而是因疏忽導致未能履行契約,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這一區別反映法律對故意違約與過失違約行為的不同態度,並依據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罰,顯示出法律對於保障軍需供應的高度重視與靈活處理。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9條)
第109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9條旨在防止洩漏國防機密,保護國家安全與機密資訊。條文第一項規定,若有人洩漏或交付與中華民國國防有關的機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顯示法律對國防機密洩漏行為的高度重視。第二項進一步加重處罰,若這些機密資訊被洩漏或交付給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刑度提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反映國家對通敵行為的嚴厲態度,並意圖阻止內部人士與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利益。此外,條文還明定未遂犯也將被處罰,即使洩密行為未完成,仍將面臨法律責任。針對預備或陰謀階段,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強調防患未然的重要性。此條文充分展現國家對於保護國防機密的堅定立場,確保機密資訊不會落入外部勢力之手,以維護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
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0條)
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10條針對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機密的行為進行規範,這是對前條(第109條)的補充,特別針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責任。條文規定,公務員若因過失洩漏或交付其職務上知悉或持有的國防機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此規定反映出,公務員肩負著保護國家機密的重要責任,即便是因過失造成的洩密,也將面臨法律制裁。法律區分故意洩密和過失洩密,對於故意洩密處以重刑,而對於過失洩密則採取較輕的刑罰。這顯示出法律在處理洩密案件時的差異化處理態度,但同時也強調,作為公務員,應具備高度的警覺性和職業責任感,確保在職務上嚴格遵守保密義務。此條文強調對公務員在國防資訊保護方面的要求,以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1條)
第111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1條針對「刺探或收集國防機密」的行為進行規範,以強化國家對於機密資訊的保護。條文第一項規定,若有人故意刺探或收集屬於第109條第一項所列的國防機密資料,包括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一規定旨在防止任何形式的洩密行為,尤其是針對間諜活動或非法情報蒐集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與機密。即便是刺探或收集的行為尚未完成,未遂犯仍將面臨法律制裁,顯示國家對潛在威脅的高度重視和防範。針對預備或陰謀階段的行為,條文也規定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強調對於未萌發之危害的預防措施。此條文展現國家在保護機密資訊方面的決心,無論是刺探行為本身,還是相關的預備行動,均會受到嚴格的法律懲罰,進一步保障國家機密不落入敵對勢力之手。
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2條)
第112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2條針對未經允准闖入或滯留於軍事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旨在保護國防機密和軍事設施的安全。條文規定,若有人意圖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一項所列的國防機密,未經允准便擅自進入要塞、軍港、軍艦或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在此類場所逗留不去,即構成犯罪,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反映法律對軍事區域安全的高度重視,尤其是在涉及國防機密的敏感場所,更是嚴格限制無關人員的進入。法律旨在防止潛在的情報蒐集活動或敵對間諜行為,避免因闖入行為而導致國防機密洩露或軍事安全受損。即便行為人尚未實際取得機密資料,僅僅是非法闖入或滯留,也會被追究刑責。此條文強調對於軍事設施的嚴格保護,並警告任何企圖非法進入或刺探軍事機密的人,將面臨法律懲罰,進一步保障國家安全和軍事機密的完整性。
私與外國訂約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3條)
第113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13條針對「未經政府授權與外國私自約定」的行為進行規範,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維持對外關係的統一性與合法性。條文規定,任何涉及應由政府授權之事項,若行為人未經授權,便私自與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達成約定,即構成犯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規定顯示出,涉及國家利益的對外談判和協議,必須經由政府授權進行,任何私下行為都屬違法。此外,若私自約定的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即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外交利益或經濟利益,則刑度大幅提高,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反映出法律對危害國家利益行為的嚴厲懲處態度。此條文強調國家在對外事務中的主權地位,防止個人或團體私自與外國勢力勾結,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維護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的利益和尊嚴。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4條)
第114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14條規範「受委任處理對外事務失職」的行為,目的在於確保政府委派的公務人員或代表在執行外交及對外事務時,忠實履行職責,不損害國家利益。條文指出,若受政府委任,負責處理對外國政府的事務時,行為人違背委任指示,導致中華民國遭受損害,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規定顯示法律對於此類失職行為的高度重視和嚴懲態度。外交事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國際聲譽,處理過程中稍有不慎,可能引發重大國際爭端或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本條文針對違反政府委任指示的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防止個人行為偏離國家利益的方向。這一條文強調國家在對外事務中的一致性與統一性,確保受委任者在處理外交事務時,以國家利益為最高考量,避免因個人失誤或不忠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毀匿國權證據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5條)
第115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針對「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有關國家對外權利證據」的行為進行規範,重點在於保護中華民國在國際關係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法律地位。條文規定,若有人故意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能證明中華民國對外國所享權利的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將被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顯示此罪名的嚴重性及法律懲處的嚴厲程度。此條文涵蓋各類影響國家對外權益的證據資料,包括國際協定、外交文件、地圖、歷史文獻等。偽造或隱匿這些資料可能對國家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例如喪失領土權、外交利益或經濟權益。因此,法律以嚴格的刑責遏止此類行為,防止個人或團體為私利或政治目的而竄改、隱匿有關國家對外權利的重要證據,確保中華民國在國際爭端中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國家主權和國際地位的完整性。
外患罪亦適用之地域或對象違反規定之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115-1條)
第115-1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刑法》第115-1條是針對本章國家安全犯罪規範的擴充條款,明確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此條文的設立,旨在應對兩岸關係和國際局勢的變化,加強對可能來自這些地區和勢力的威脅進行法律防範。條文指出,行為人若違反本章各條規定,涉及洩漏機密、通敵、叛國等行為,即便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他境外敵對勢力,亦應依照各條規定予以處罰。此規定顯示出台灣對於國家安全和機密保護的重視,尤其是在面對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等特殊地區的複雜關係時,法律不留任何漏洞。條文擴大適用範圍,強調無論敵對行為來自何處,均不容姑息。透過此條文,法律進一步強化對於國家利益的保護,針對潛在的境外威脅加強監控與懲處,維護中華民國的主權與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