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章罰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章詳盡規範了對於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處罰方式,包括刑罰與行政罰鍰,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置具體的法律責任,涵蓋工資給付、勞動契約、工時安排、休假規定及勞工檢查等多個層面。例如,第75條、第76條以刑罰為主,懲治損害勞工基本權益的重大違規行為;第77條至第79條則著重於工資、工時及休假違規的罰鍰規定。其中,第80-1條與第81條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公開違規者資訊,並對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及相關人員加以規範,確保法律執行的全面性與有效性。而第82條關於罰鍰的強制執行,則提供了法律落實的具體措施,避免處罰流於形式。此章節的實施不僅促進勞動市場秩序的維護,亦對雇主形成強烈的法治約束,保障勞工權益,提升職場公平與勞資和諧,充分展現法律在勞動關係中的權威與正義。

 

罰則(勞動基準法第75條)

第75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75條的規定主要針對違反第5條所設立的法律責任。根據規定,違反第5條者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能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旨在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確保雇主在訂立、變更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遵守法律規範。第5條主要規範勞動契約內容須符合法律規定,並不得減損勞工權益。如果雇主因未遵守規範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此條文的實施不僅保護勞工的基本權益,也促使雇主在管理與用工過程中更加謹慎,進一步提升勞動市場的公平性與穩定性。勞動基準法第75條的罰則不僅具有懲戒意義,亦為預防違法行為提供警示,確保勞資雙方在法治基礎上建立良好互信關係。

 

罰則(勞動基準法第76條)

第76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76條針對違反第6條的行為設置了相關罰則,旨在確保勞工在職場中的平等待遇。根據規定,凡違反第6條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可併科雙重處罰。第6條明確要求雇主不得因性別、年齡、婚姻、家庭責任等因素對勞工進行不公平待遇,尤其在招募、聘用、分配工作及待遇上。這條規範旨在消除歧視,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營造公平的職場環境。第76條的罰則具有強烈的嚇阻效果,提醒雇主必須依法行事,避免對勞工權益造成侵害。同時,該條文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有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的勞資關係,進一步提升職場文化的健康發展。

 

罰則(勞動基準法第77條)

第77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77條針對雇主違反第42條、第44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3項或第64條第1項等條文的行為,設置了具體的法律罰則。違反者將面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可併科處罰。這些條文涵蓋多項關鍵的勞動權益規定,例如工時限制、加班規範、休假安排及特殊工時彈性處理等。第77條的罰則旨在確保雇主遵守這些基本規範,以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利和身心健康。此規範不僅對雇主起到警示作用,也為勞工提供法律保護,避免遭受不合理對待。透過罰則的執行,可促使雇主在管理與用工上更加重視法治原則,進一步強化勞動市場的穩定性與公平性,維護勞資雙方的良好互信關係。

 

罰則(勞動基準法第78條)

第78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範了對未依規定支付勞工薪資及違反特定條文的法律責任,對雇主違法行為施以明確的金額罰鍰。第一部分規定,若雇主未依第17條、第17條之一第7項或第55條規定的標準或期限給付薪資,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給付;如屆期未給付,將按次處罰,對違規者形成持續性壓力,確保勞工基本薪資權益不受侵害。第二部分針對違反第13條、第17條之一第1項、4項,第26條,第50條,第51條及第56條第2項的行為,規定處以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這些條文涵蓋如契約內容規範及工資支付保障等,重點在於維護勞工的基本權益。第78條的罰則體現了法律對勞工薪資保障的重視,對雇主形成震懾,並提升勞動關係的公平性與穩定性,確保職場正義的實現。

 

罰則(勞動基準法第79條)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詳細規範了多種違法行為的罰則,旨在維護勞動法規的執行與勞工權益的保障。根據條文,違法行為的罰鍰範圍從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並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影響範圍及情節設定不同的罰鍰標準。第一類違規行為包括未依工時、工資、休假等條文執行的行為,罰鍰金額為2萬元至100萬元;如違反工資給付期限或調整工作時間的命令,將面臨相應的罰款。第二類行為則針對未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資最低標準等,處以9萬元至45萬元罰鍰。此外,對其他條文如工資給付、工時安排及休假規定的違反者,將處以2萬元至30萬元罰鍰。條文也授予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嚴重違規行為,根據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罰鍰至最高額的1.5倍。此條文不僅具有威懾力,也確保雇主依法行事,全面提升職場環境的公平與穩定性。

 

罰則(勞動基準法第79-1條)

第79-1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79-1條明確指出,若雇主違反第45條第2項、第4項、第64條第3項及第69條第1項的規定,則應適用本法罰則章相關條文進行處罰。該條文起到承接與補充的作用,確保相關規定的罰則有據可循,避免因法律條文不完善而出現漏洞。第45條的相關內容主要涉及工資給付的保障與程序,而第64條與第69條則涵蓋特定工作條件的適用範圍與例外情形。第79-1條將這些條文的違規處罰納入罰則章統一規範,確保法規執行的一致性與權威性。該條文的設立不僅強化了勞動法規的執行效力,也對雇主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在管理勞動關係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清晰的罰則適用範圍,促進勞動市場的穩定與法治化,進一步維護勞工的基本權益。

 

罰則(勞動基準法第80條)

第80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80條針對雇主或相關人員在勞動檢查過程中拒絕、規避或阻撓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罰則。依據本條文,違規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勞工檢查是確保雇主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機制。若有任何阻撓檢查的行為,可能導致違法情節被隱瞞,進一步損害勞工利益。第80條的設立,為檢查員依法執行職責提供法律保障,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確保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透過此罰則的執行,法律對於雇主與相關人員在勞動管理中的行為進一步設限,促使其配合檢查工作,達到維護勞工基本權益與促進勞資和諧的目的,同時也提升職場的透明度與公正性。

 

公布違反本法處罰鍰者資訊(勞動基準法第80-1條)

第80-1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80-1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法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的事業單位或事業主,應公開其相關資訊,包括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此外,主管機關須限期要求違規者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則按次加重處罰。此規定旨在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對違規行為形成輿論壓力與公眾監督,進一步促使雇主遵守勞動法規。同時,條文指出主管機關在裁處罰鍰時,應考量違反行為涉及的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及未給付的金額,作為量罰輕重的依據,以確保裁罰的公平與合理。第80-1條的實施,強化了對違規行為的懲戒效果,促進勞動市場的透明與誠信,也對其他雇主起到警示作用,維護勞工權益及職場公平,進一步提升法治社會的勞資關係品質。

 

處罰之客體(勞動基準法第81條)

第8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81條明確規範了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對象,涵蓋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當違規行為發生於業務執行過程中,除了依本章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外,對應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將依違反條文規定,承擔相應的罰金或罰鍰責任。然而,若法人代表人或自然人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則可免除責任。此外,若法人代表人或自然人有教唆或縱容違法行為的情節,則以行為人身分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此條文旨在強化對違法行為的追究力度,確保違規責任不僅落於執行者,亦涵蓋相關負責人,從而促使法人與自然人在業務管理中更加重視法律遵循,防範違法行為的發生,並維護勞工的合法權益。

 

罰鍰之強制執行(勞動基準法第82條)

第8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動基準法》第82條規定,若違反本法而被處以罰鍰者,在經主管機關催繳後仍未繳納,主管機關有權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此條文為罰鍰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確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得以落實。強制執行程序具有法律約束力,能有效杜絕罰鍰處分遭拖延或逃避的情況,進一步提升法律的嚇阻力和權威性。該規定對違法者形成財務與法律上的雙重壓力,促使其履行法律義務,並有助於維護勞動法規的公平性與執行效率。第82條的設置,不僅確保罰鍰的實際執行,更強化了勞動法規對雇主的約束力。這對保障勞工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也彰顯了法律在維護勞動市場秩序方面的重要角色。
分享此頁
  31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