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對消費者負起安全保障的責任,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明確規定的義務。根據該條,企業必須確保其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所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同時,若商品或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必須在明顯處設置警告標示,並提供緊急應對方法。若因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損害,企業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唯有企業能證明其無過失,法院才可能減輕其責任。此條文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並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舉證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
第7-1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企業經營者在面對商品或服務安全性爭議時,須承擔舉證責任。當企業主張其商品或服務在流通進入市場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合理安全性,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正當性。該條文進一步指出,商品或服務不得因後續出現更優良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不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此規範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安全權益,也避免了企業因技術進步而無端承擔額外責任。此條款平衡了消費者保護與企業合法經營的需求,保障公平交易秩序。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
第8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經銷企業經營者須對其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所致的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或服務提供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若經銷者能證明已對可能損害採取相當的注意措施,或即便採取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則可免除賠償責任。此外,若經銷者對商品進行改裝、分裝或改變服務內容,則其責任範圍擴大,視同設計、生產或服務提供者,須承擔更高的責任。此條文旨在強化經銷者對商品安全的注意義務,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流通市場的責任分擔。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
第9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進口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被視為該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者或該服務的提供者,需承擔製造者責任。此條文規範,進口業者在法律上與國內生產者負有同等責任,確保其引入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防止可能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或財產。此責任制度強化了進口商對商品品質的把關義務,同時也避免了消費者因無法直接追究境外製造商責任而無法獲得合理補償的情形。此規定充分體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精神。
企業經營者對於危險商品或服務之處理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
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當企業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可能危害消費者的安全或健康時,應立即採取行動,包括回收相關商品或停止提供該服務。然而,若企業已採取必要措施足以消除危害,則可免於回收或停止服務的義務。此外,若商品或服務未在明顯處標示警告及提供緊急處理方法,且可能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造成威脅,亦需依照前述規定採取補救措施。該條文要求企業對其商品和服務的安全性負責,旨在防範風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
第10-1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或第三人因商品或服務造成的損害,依法負有賠償責任,且不得事先以契約方式限制或免除該責任。此條文旨在防止企業利用不公平條款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受到損害時能獲得應有的補償。同時,此規範也強調企業需對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與安全性負責,避免責任轉嫁至消費者。該條款的設立不僅提升消費者的保障,亦促使企業以更高標準提供商品與服務,維護交易的公平與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