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四節針對消費資訊的規範,強調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利。第22條要求廣告內容真實,並且契約履行不得低於廣告承諾;第22-1條則針對信用交易,要求明示總費用的年百分率以確保透明度。此外,第23條規範媒體與企業經營者的連帶責任,避免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利益;第24條強調商品標示的正確性與完整性,尤其是進口商品的中文標示;第25條則要求出具載明詳細資訊的書面保證書,保障消費者使用與維修權益。最後,第26條規定適當包裝商品以確保品質與安全,同時避免過度包裝浪費資源。這些規範共同促進市場公平與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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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對於廣告內容應負有真實性與可執行性的義務。該法條明確要求,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承諾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中所述的內容,並需確保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在契約成立後能夠確實履行。此規定旨在防止誇大不實的廣告欺騙消費者,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例如,若廣告宣稱商品具備特定功能或服務提供特定效益,經營者就必須履行這些承諾,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這不僅有助於建立公平交易的市場環境,也提升企業的誠信與公信力。消費者若發現企業未履行相關義務,可依法提出申訴,捍衛自身權益。

 

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消費者保護法第22-1條)

第22-1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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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1條,企業經營者在從事與信用有關的交易時,必須在廣告中明確標示應付所有總費用的年百分率,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了解交易的實際成本。此規定旨在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因費用資訊不明確而造成消費者的誤解或權益受損。法條中提及的「總費用之範圍」與「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一步定義,以適應不同行業的特性並確保計算方式的統一與公平。例如,信用卡、分期付款或貸款服務中,相關廣告須包含所有手續費、利息等費用,以真實反映交易成本,避免虛假或誤導性廣告。這一規範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

第23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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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規定,廣告媒體經營者若明知或可合理察覺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仍刊登或報導該廣告,將與企業經營者對因信賴廣告而受損的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條文旨在促使媒體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慎把關,避免虛假廣告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此外,法律明確禁止事前約定限制或拋棄上述損害賠償責任,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協議排除。此規範不僅要求企業經營者與媒體共同遵守誠信原則,也為消費者提供更完善的救濟途徑。對於因誤導性廣告而受損的消費者,該條文成為追究相關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進一步促進廣告市場的公平與透明。

 

商品及服務之標示(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

第24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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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企業經營者必須依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正確且完整的標示。對於輸入的商品或服務,法律進一步要求附有中文標示及說明書,並明確規定其內容不得低於原產地標示及說明書的詳細程度,確保資訊的充分性與公平性。此外,若輸入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已附有警告標示,則同樣適用此條文之規定。此措施旨在保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知情權,尤其是在進口商品可能涉及語言或文化差異的情況下,避免因資訊不全導致的誤用或風險。這不僅提高了商品與服務資訊的透明度,也促使企業經營者履行應有的社會責任,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

 

書面保證書應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

第25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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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當企業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提供保證時,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書面保證書,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明確保障。保證書應完整載明相關資訊,包括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則須一併記載。此外,保證書還需明示保證的具體內容、保證期間及起算方式,讓消費者清楚了解保障範圍與時效。同時,製造商及經銷商的名稱與地址、交易日期也需詳細記錄,以利後續的查詢或維修服務。這些規範不僅提升了交易透明度,也強化了企業的責任意識,確保消費者在享有產品與服務時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包裝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26條)

第26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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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6條,企業經營者應根據商品的性質與交易習慣,提供適當的包裝,以確保商品在運輸與存放過程中的品質與安全。這包括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必要的包裝措施,旨在保障商品完整交付並維護消費者的使用安全。然而,法條同時規定,包裝不得誇張其內容或採用過度的包裝形式,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或浪費資源。合理的包裝不僅反映企業對商品的責任,更體現對環境的尊重與可持續發展的考量。此規範促使企業平衡商品保護與環保需求,避免以華而不實的包裝吸引消費者,進一步維護市場的公平性與誠信經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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