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6條)
第116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第116條針對「對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犯下的特定犯罪行為規定加重處罰。此條文旨在維護中華民國與他國之間的外交關係,保障外國重要訪客及外交官的尊嚴和人身安全。根據規定,若有人對友邦元首或派駐中華民國的外國代表,故意犯下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法院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這種加重處罰反映國際法中的“外交豁免權”及“特殊保護”原則,旨在防止外交糾紛、維護國家形象及國際禮儀。條文的設立不僅保護外交官的人身安全,亦顯示中華民國對國際禮儀和外交關係的重視。在實務上,這條規定能有效遏止針對外國元首或代表的冒犯行為,維持對外友好關係,避免因個人行為引發國際爭端。整體來說,第116條展現國家對外交人員尊嚴保護的嚴正立場,同時保障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正面形象。
違背中立命令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7條)
第117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17條針對在外國發生戰爭時,違反政府中立命令的行為進行處罰。此條文旨在維護中華民國在國際衝突中的中立立場,避免因個人行為捲入他國戰爭,進而損害國家利益。根據規定,若在他國交戰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已發布保持中立的命令,但行為人違背此命令,即構成犯罪,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中立政策是國際法中的重要原則之一,尤其是在他國發生戰爭時,保持中立有助於避免捲入國際爭端,並維持和平外交關係。第117條的規定意在防止國民因涉入外國戰爭而影響國家立場或引發國際糾紛。此條文的設立強調政府在戰時政策中的權威性,要求國民遵守中立命令,確保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中能夠維持獨立自主、和平中立的形象和地位。
侮辱外國旗章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18條)
第118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18條針對「侮辱外國」的行為進行處罰,規範在國際禮儀及外交尊重的框架下,保護外國象徵物如國旗、國章等的尊嚴。條文規定,若有人出於侮辱外國的意圖,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的國旗、國章,即屬犯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九千元以下。此規定反映中華民國對於國際禮儀和外交尊重的重視,旨在維護友邦或其他國家的象徵物尊嚴,避免因侮辱行為引發外交糾紛。國旗與國章是代表一國主權和尊嚴的重要象徵,對其不敬不僅冒犯外國,也可能損害中華民國的國際形象與外交關係。第118條的設立意在防止國民因不當行為對外國造成冒犯,維持國際關係中的和諧與友好氛圍,顯示出國家對外交禮儀和尊重他國象徵的堅定立場。
請求乃論(中華民國刑法第119條)
第119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刑法》第119條規範第116條及第118條犯罪的追訴要件,指出此類案件須由「外國政府請求」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此規定針對涉及妨害友邦元首、外國代表名譽,以及侮辱外國國旗或國章的行為,設立「告訴乃論」的特殊要件,反映中華民國在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的謹慎態度。具體來說,妨害名譽及侮辱國家象徵等行為,雖然可能損害國際禮儀與外交關係,但此類行為的是否追訴,須依據受害國之態度而定。若外國政府認為該行為對其造成嚴重冒犯,提出正式請求,中華民國才會依法律程序進行追訴。這一設計避免在無請求的情況下貿然介入,尊重國際外交慣例與主權國家的意願,並有助於維護國際關係的穩定與和諧。第119條的設立展現中華民國在外交事務中的靈活性和對國際禮儀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