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章附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章附則中,第63條與第64條分別規範了施行細則與施行日的制定方式,展示了法律執行的細緻性與彈性。第63條明確指出,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制定,旨在補充與細化法律條文,以解決實務中可能出現的具體問題,確保法律的適用性與操作性。行政院的專業統籌能力,使施行細則更能滿足社會需求,保障消費者權益。第64條則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但針對特定條款的修正案,其施行日期可由行政院另行決定,展現了法律彈性。這樣的設計有助於在配套措施尚未完善時,延後施行時間,避免執行過程中出現漏洞。這些條文不僅體現了法律與行政結合的高效合作,也進一步彰顯了法治精神,提升公眾對法律的信賴。

 

施行細則(消費者保護法第63條)

第63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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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63條規定,本法的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制定,這一條文為法律的執行提供了明確的制度基礎和規範框架。施行細則的制定,旨在補充與細化法律條文,解決實際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法律的適用更具操作性和實效性。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具有專業的行政能力,能有效統籌相關部門的意見,制定出符合社會需求的細則。此外,施行細則的推動也反映出法律的動態性和靈活性,能因應時代發展進行必要調整,確保消費者權益在法律層面上得到更全面的保護。這一制度設計不僅有助於落實法治精神,還能提高行政效率與公眾對法律的信任感。

 

施行日(消費者保護法第64條)

第6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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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64條規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標明法律生效的時間,確保其具備法律效力。一般條款指出,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體現了法律實施的及時性。然而,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的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則採取不同的規範方式,將施行日期交由行政院另行決定,展現了法律的彈性與適應性。這樣的設計使法律得以在特定條款涉及的執行條件尚未成熟時,靈活延後其施行時間,為相關配套措施的準備預留空間。同時,這也反映了行政院在法規執行中的關鍵角色,確保政策實施能與社會現實與行政需求相符,進一步提高法律執行的有效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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