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七章附則中,第63條與第64條分別規範了施行細則與施行日的制定方式,展示了法律執行的細緻性與彈性。第63條明確指出,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制定,旨在補充與細化法律條文,以解決實務中可能出現的具體問題,確保法律的適用性與操作性。行政院的專業統籌能力,使施行細則更能滿足社會需求,保障消費者權益。第64條則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但針對特定條款的修正案,其施行日期可由行政院另行決定,展現了法律彈性。這樣的設計有助於在配套措施尚未完善時,延後施行時間,避免執行過程中出現漏洞。這些條文不僅體現了法律與行政結合的高效合作,也進一步彰顯了法治精神,提升公眾對法律的信賴。
第63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6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