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章通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章通則涵蓋立法宗旨、用詞定義、家庭成員範疇、主管機關責任及相關執行機制,奠定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法律基礎。本法強調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並透過明確的法律定義,如「家庭暴力」「騷擾」及「目睹家庭暴力」,擴大對受害者的保護範圍。各層級的主管機關分工明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政策制訂、跨部門協調及數據管理;地方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與防治中心,整合多方資源提供24小時專線、緊急救援、庇護安置及身心治療等服務。該法還規定設立專項基金,確保資源穩定投入。透過立法細化、跨部門合作與資源整合,本法致力於建構完整的防治體系,保障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同時促進家庭與社會的和諧與安全。

 

立法宗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

第1條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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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並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家庭暴力不僅威脅家庭成員的身體與心理健康,還可能對整體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為了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發生,該法透過明確規範,提供法律依據與相關機制,促進對被害人的保護與支持。立法者的用意在於強調家庭應該是安全的避風港,而非暴力的發源地。此外,本法鼓勵大眾重視家庭暴力問題,並透過教育與宣導改變傳統對家庭暴力的容忍態度。透過完善的法律與配套措施,受害者得以獲得及時保護與協助,重建尊嚴與生活品質。

 

用詞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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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明確定義了相關用詞,為執行法律與保障被害人權益提供基礎。其中,「家庭暴力」涵蓋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與脅迫等不法行為,展現對各種暴力形式的全面關注。「家庭暴力罪」則指因實施家庭暴力而構成其他法律規定之犯罪,強調法律對加害行為的懲處。「目睹家庭暴力」關注見證暴力的受害者,特別是兒童,反映對間接受害群體的保護。「騷擾」與「跟蹤」的定義進一步補充了防範範圍,涵蓋身心威脅與行動限制。此外,「加害人處遇計畫」提供教育與治療機制,旨在矯正加害人行為,減少重複施暴的可能。這些定義確保法律的適用性與實務操作的準確性,同時強化對家庭安全的全面保護。

 

家庭成員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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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詳細說明了「家庭成員」的定義,旨在確立法律保護的範圍。該條例規範,家庭成員不僅包括配偶或前配偶,還涵蓋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以及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等親屬關係。此外,配偶或前配偶的近親屬也納入保護範圍,反映對複雜家庭結構的重視。此規定特別將未成年子女一併列入,強調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必要性。透過這樣的廣泛定義,法律能適用於多元家庭型態與潛在暴力情境,確保被害人能得到法律的全面支持與保障。同時,也有助於強化對各類家庭成員間不法行為的防範與處理,提升家庭內的安全與穩定。

 

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基於性別平等,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人處遇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四、勞動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

五、警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緊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及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七、移民主管機關:設籍前之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

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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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明確規範了主管機關及其職責,確保各層級政府能有序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央由衛生福利部負責,地方則分別由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擔任主管機關,各自依權責範圍落實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該條例強調性別平等與多元文化的尊重,並要求跨機關合作,共同推進防治政策。各主管機關分工明確,例如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被害人驗傷及加害人處遇,教育主管機關推動防治教育與輔導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警政主管機關保障被害人安全並處理緊急事件。此外,法務、移民、文化、通訊傳播及戶政等部門也根據職權執行相關任務。這樣的全面分工與合作體系,有助於有效應對家庭暴力問題,提供被害人全方位的支持與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條)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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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的事項,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政策制訂與執行提供了明確方向。首先,中央主管機關需研擬相關法規與政策,並協調與督導各機關執行防治任務。同時,透過提升服務效能與推展教育,全面強化防治基礎。該條文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協助機構建立處理程序,並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確保資料保密。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需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相關業務,並進行定期調查與分析,公布統計數據以增進社會了解。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相關事項時,須廣泛遴聘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提供諮詢,確保性別與多元代表性,體現透明與參與精神。這些措施共同促進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全面性與持續發展。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設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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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旨在強化相關防治工作的推動與資源配置。該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主要作用在於支持各項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計畫,包括教育宣導、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及其他防治措施。基金的來源多樣化,包括政府預算撥款、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等,另包含基金孳息、受贈收入及本法相關罰鍰等。這種多元籌資方式確保基金有穩定且持續的財源,以支援防治工作的長期執行。透過此基金的設置,政府能更有效調度資源,完善防治體系,提升防治效能,最終目標是減少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的發生,為社會創造更安全的生活環境。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之設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7條)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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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旨在加強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協調與執行。該委員會負責協調、研究、審議相關政策與計畫,並提供諮詢、督導與考核,確保防治工作能有效推進。此外,委員會還需負責推廣防治措施,促進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關注與參與。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會議運作由各主管機關制定,以因應不同地方的需求。此制度設計有助於整合各界資源與專業意見,提升防治工作的效能與全面性。透過委員會的運作,各地得以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防治策略,進一步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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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明確規範了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設立及其職責,旨在整合各機構資源,全方位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及相關家庭成員的支援服務。防治中心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立,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等多部門業務,並協調司法與移民機關,確保服務的全面性與效率。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緊急救援、驗傷採證及安置服務;協助被害人獲取經濟扶助、法律服務與就業機會;為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短中長期庇護。此外,中心也負責加害人處遇、案件追蹤及危險評估,並推展防治教育與宣導工作。防治中心的設立與多專業人員的配置,確保了服務的專業性與即時性,透過跨部門合作,提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整體效能,為受害家庭提供全面保護與支持,助力重建安全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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