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民事保護令第六章罰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民事保護令與第六章罰則,針對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行為與相關違規情形設立具體規範,全面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例如,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的刑責,處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罰金;第61-1條強調保護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規者面臨高額罰鍰;第61-2條則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妥善處理資訊,未依規定將受罰。第62條針對不通報或拒絕醫療協助者施加罰則,第63條規範無正當理由撥打家庭暴力專線的行為,而第63-1條保障年滿16歲受害者免受未同居伴侶的侵害,準用相關保護條款。這些規定共同形成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網絡,強化對受害者的保護與對違規者的懲戒。

 

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違反保護令罪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針對違反法院依相關法條所核發之保護令裁定者的一種刑事處罰。該條文旨在保護受害者免於家庭暴力及相關不當行為,包括禁止暴力行為、騷擾、跟蹤、非必要聯絡,或強制執行如遷出住居所、完成處遇計畫等措施。此外,針對性影像的保護亦被納入,禁止未經同意散布、重製性影像,或要求加害者刪除相關資料。違反此規定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十萬元,以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

 

違反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保護之處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1條)

第61-1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1條旨在保護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資訊,避免不當曝光所帶來的二次傷害。該條文規定,廣播、電視事業若違反身分保護規定,將面臨6萬元至60萬元的罰鍰,並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可按次處罰。對於其他媒體如出版品、網際網路等,若有類似違規,亦適用相同罰鍰標準,並得採取下架、移除內容或其他必要處置。此外,若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未履行監督責任,行為人將直接成為處罰對象。惟在被害人死亡且符合社會公益需求下,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予處罰。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防護義務違反處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2條)

第61-2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二、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三、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四、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2條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中相關資訊的處理負有特定防護義務。若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接取服務提供者未依規定限制瀏覽、移除內容,或未保留資料180日並提供予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將被處以6萬元至60萬元的罰鍰,並限期改正。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改正,主管機關可按次處罰,甚至限制其服務接取。此條文旨在強化數位平台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責任,減少不當資訊流通,確保司法調查順利進行,進而維護被害人權益。

 

無故不通報主管機關及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之處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

第62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規定,針對未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要求通報家庭暴力案件的相關人員,將處以新臺幣6,000元至30,000元的罰鍰,但若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遭遇緊急危難而未通報者,則不予處罰。此外,若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違反第五十二條或相關規定,拒絕提供必要診療或開立驗傷診斷書,亦將面臨相同罰鍰。該條文旨在確保家庭暴力案件能迅速被主管機關掌握,並保障被害人能獲得及時的醫療協助與法律支援,防止權益受損。

 

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之處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

第63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針對無正當理由撥打家庭暴力專線電話的行為進行處罰規定。若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並經勸阻後仍不聽從者,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3,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此條文旨在確保家庭暴力專線資源的有效運用,避免因惡意或非必要的撥打行為,造成線路占用或干擾,影響需要協助的受害人及案件處理的效率,進而維護專線的運作秩序與被害人的權益。

 

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之處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第63-1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明確規範,當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時,可準用相關法條進行保護和處理。適用範圍包括第9條至第13條、第14條部分款項、第15條至第20條等條文,涵蓋保護令申請、禁止接觸、遷出住居等措施,並延伸至刑責處罰及司法程序保障。此條文亦明確界定「親密關係伴侶」為基於情感或性行為所建立的親密互動關係,強調即使未同居亦可受到法律保護,彰顯法律對多元形式家庭暴力的重視及受害者權益的保障。
分享此頁
  2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