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四章瀆職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四章瀆職罪針對公務員濫用職權、受賄和其他不法行為進行嚴格懲處。第120條至第122條規定,公務員若因不作為而放棄職責、收受賄賂或違法行為,將處以重刑,情節嚴重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24條至第125條針對審判或追訴犯罪的公務員濫用職權,進行不公裁判或非法逮捕,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26條至第127條則對凌虐、違法拘禁或錯誤執行刑罰者設置刑罰。第128條至第132條針對不當處理訴訟、違法徵稅、洩密及違法處理郵件等行為,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第134條明定公務員利用職權犯罪者,加重其刑,除非其他法律已特別規定刑罰。整體條款重申了對公務員職責的高標準要求,以保障公務正義及公共利益。


委棄守地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0條)

第120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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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0條的立法目的,旨在確保公務員在危急時刻履行其職責,避免因失職或棄守職責而造成重大危害。條文中的“委棄守地”是指公務員在特定情況下,如戰時或緊急狀況中,未能履行應盡職責而逃避或放棄工作崗位,這種行為會導致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立法者因此對此類行為採取重刑處罰,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規定在於強化公務員的責任感與忠誠度,確保公務員在面臨重大危機時,仍能忠實履行其職務,保護國家與人民的安全利益。然而,此條文也需謹慎適用,必須具備具體且嚴重的事實情節,才能構成“委棄守地”的行為,以避免對公務員進行不當的刑事追訴。因此,在適用上,司法機關需詳細調查相關情節,確認公務員是否存在故意委棄職守,並綜合考量行為的結果與影響,進行合理裁判。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1條)

第121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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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1條針對公務員或仲裁人在職務行為中涉及貪污賄賂的行為,予以嚴格規範與處罰。此條文旨在維護公務機關的廉潔性和公信力,避免公務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從而損害公共利益。依據此條,公務員若在執行職務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構成犯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可加處最高七十萬元罰金。條文中的“要求”指明示或暗示索取不正利益;“期約”則指與他人約定未來收受賄賂;“收受”則涵蓋實際取得賄賂或不正利益。這些行為均屬於對職務的濫用,違背公務倫理與社會期待。立法者對於此類行為的重罰,反映出社會對廉潔政府的高度重視。條文中所附加的罰金,則進一步加強刑事處罰的威懾效果,期望藉此遏止貪污行為的發生,維護公務機關的正直與公正。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

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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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2條針對公務員或仲裁人涉及違背職務的賄賂行為,設定更為嚴厲的處罰,目的在於保障職務廉潔,防止公權力濫用,維護社會公正。條文首先規定,若公務員或仲裁人對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即構成犯罪,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受賄而實際從事違背職務的行為,則加重處罰,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處四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條文針對行賄者也有相應處罰,對於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加處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若行賄者自首,則可減輕或免除刑責;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則可減輕其刑。這一設計旨在鼓勵自首與自白,有助於打擊貪污行為,提升偵查效率。條文整體強化對公務員貪污行為的打擊力度,促使公務員履行職責,維持公共機構的廉潔性與公信力。

 

準受賄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3條)

第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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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23條規定,針對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時,預先為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的情形,進行刑事處罰。此條文旨在防範即將擔任公職者,利用未上任前的身份,提前與行賄者達成利益交換,以圖未來履行職務時圖利行賄者。條文明定,即便在非公務員或仲裁人身份下,若以職務行為為交換,“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在上任後履行承諾者,仍視同公務員或仲裁人進行賄賂行為處罰。這一規定反映立法者對公務倫理和廉潔性的高度重視,旨在杜絕未來的公務員或仲裁人濫用即將取得的職權,提前謀取私利。此條款有效封堵法律漏洞,避免不法者利用未正式上任的身份,逃避法律追責。條文的適用強化對於公職人員貪污行為的全方位防範,有助於確保政府機構的廉潔與公信力。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4條)

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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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4條針對具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或仲裁人,在執行其職務時作出枉法裁判或仲裁行為,規定嚴格的刑事責任。此條文反映法律對司法公正和裁判公信力的高度重視。條文明確規定,若法官或仲裁人違背法律、公正原則,作出偏頗、有失公允的判決,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司法腐敗,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信力和社會秩序。枉法裁判指審判人員明知判決違法或不公,而故意作出錯誤裁判;仲裁人的枉法仲裁則是指偏袒一方當事人,做出不公正的仲裁結果。此類行為嚴重損害司法權威,破壞社會對司法體系的信任。第124條的規範,強調審判人員的責任,期望藉由刑事制裁,遏止司法人員濫權,促使司法人員依法裁決,維持司法獨立與正義。

 

濫權追訴處罰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

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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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25條針對具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制定嚴格的刑事責任。條文列舉三種違法行為,分別是濫用職權逮捕或羈押、施強暴脅迫取供以及枉法追訴或不追訴。這些行為不僅違反法律,且嚴重侵犯人民的自由、權利和司法公正。首先,公務員若以權力非法拘禁、羈押他人,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為逼供而使用暴力或威脅,亦屬於重大違法行為;第三,若公務員明知某人無罪卻進行追訴或處罰,或明知有罪卻放任不追訴,則同樣構成犯罪。這些規定旨在防止司法腐敗和公權力濫用,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此外,條文還針對因上述行為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情況,設有更重的刑罰。若因此致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強化對公務員濫權行為的懲罰力度,維護司法體系的廉潔與正義,並保障人民基本人權。

 

凌虐人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6條)

第126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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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26條針對具管收、解送或拘禁職務的公務員,明確禁止對人犯施以凌虐,並規定嚴厲的刑事處罰。此條文旨在保護被拘禁者的基本人權,防止公務員濫用權力,侵犯被拘禁者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條文規定,若公務員對被拘禁者施行凌虐行為,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凌虐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身體暴力、精神折磨、侮辱等方式,這些行為不僅違反公務員的職責要求,更侵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基本人權。立法者設置重刑,旨在強調對此類行為的零容忍,並遏止司法人員濫權的可能性。此外,若因凌虐行為導致被拘禁者死亡,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加強對受拘禁者生命安全的保護,並警示公務員必須恪守職責,嚴格遵守法律,杜絕一切不當使用暴力的行為,以維護司法體系的公正與人道精神。

 

違法行刑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7條)

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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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27條規範具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若在執行刑罰過程中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將面臨刑事處罰。條文旨在確保刑罰的公正性與合法性,防止公務員濫權或怠於履行職責。依此規定,公務員若故意違反法律,執行不當或拒絕執行應履行的刑罰,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規定反映對司法程序嚴謹性的要求,強調公務員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濫用或怠忽職責。此外,條文針對過失行為也設有處罰,若因過失導致執行不應執行的刑罰,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一部分的規範反映立法者對公務員職責履行中謹慎性與專業性的期待,避免因疏忽或錯誤執行刑罰而損害當事人的權益。整體而言,第127條強調公務員在執行刑罰時的合法性與責任感,透過法律制裁,維護刑罰的正義性與司法公信力,並保障被處罰者的基本權利不受非法侵害。

 

越權受理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8條)

第128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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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28條針對公務員在訴訟事件中的濫權受理行為進行規範,旨在確保司法公正與訴訟程序的合法性。條文明確規定,公務員若明知訴訟事件不應受理,卻故意受理,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的設立意圖在於防止公務員違法受理不符合程序規範的案件,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當事人權益的侵害。“明知不應受理”指的是公務員在具備專業知識與職務經驗的情況下,對訴訟案件應有正確判斷,若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故意受理,即屬違法行為。此類行為可能因私人利益、偏袒或其他不當目的,破壞法律應有的公正性,損害司法體系的信譽。立法者通過對此類行為設置刑事責任,強化對公務員濫用職權的遏制,要求司法公務員應秉持中立與公正的立場,嚴格遵守法律規範,依法辦案,以保障社會正義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29條)

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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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29條針對公務員在執行租稅或其他財務職務時的違法行為,設立明確的刑事處罰,旨在保障財政秩序和人民權益。條文分為兩部分,第一項規定,公務員若對租稅或其他款項“明知不應徵收而故意徵收”,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此規定意在防止公務員濫用職權,非法向人民徵收不合法的稅款或費用,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不受侵害。第二項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應發給的款項或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同樣適用相同刑責。這種行為可能出於貪污、拖延或其他不當目的,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務的公正性與效率。此外,條文第三項特別規定,即使是未遂犯也應受到處罰,顯示出立法者對於這類行為的高度重視與零容忍態度。此條文的設置強化對公務員財務職責的監督,確保公務員依法行政,避免濫權侵害人民利益,並維護國家財政與公信力。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0條)

第130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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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0條針對公務員因廢弛職務而釀成災害的行為,設立嚴厲的刑事處罰,旨在強化公務員的職責意識,避免因懈怠或疏忽職務而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條文明確指出,若公務員因廢弛職責,導致重大災害的發生,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凸顯出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的高度責任感,特別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災害防範等關鍵領域。條文中的“廢弛職務”指的是公務員未能盡職,對應履行的義務置之不理,或未採取必要措施,最終導致嚴重後果。此類行為往往因疏忽、怠慢、缺乏積極行動而產生,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或社會混亂。此條的立法目的在於警示公務員須履行應有的義務,對公共利益負起責任,避免災害的發生。對違反此規定者處以重刑,能有效遏制公務員懈怠職務的情況,確保其依法、盡責地履行職務,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福祉。

 

公務員圖利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

第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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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1條針對公務員在處理其主管或監督事務時,濫用職權圖利自身或他人的行為設立嚴格的刑事處罰。條文規定,公務員若明知違背法令,卻故意直接或間接謀取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並因而實際獲得利益,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文旨在維護公務機關的廉潔性,防止公務員濫權、貪污或以職務之便牟取私利。條文中的“明知違背法令”意指公務員對於法令規範應有清楚認識,但仍故意違反;“直接或間接圖利”則包含公務員為自己、家人或第三人謀取利益,行為手段不限於金錢交易,也可能涉及其他形式的利益交換。這種行為不僅侵害公共利益,還損害政府的公信力與社會正義。第131條強化對公務員違法圖利行為的懲罰力度,透過設置嚴格刑責,達到預防貪污腐敗的效果。此規定期望能提升公務員的法律意識與職責心,確保公務機關的運作符合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對政府機構的信任。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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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2條針對公務員洩密行為,以及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洩漏秘密的情形,設立明確的刑事處罰。條文第一項規定,公務員若洩漏或交付不屬於國防機密但應保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範旨在保護國家機密和重要資料不被不當洩漏,避免對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第二項針對過失洩密的情形進行規定,若公務員因疏忽而洩漏秘密,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表明即使洩密非故意行為,也會因其造成的潛在危害而受到法律制裁,強化對公務員的謹慎義務要求。第三項則針對非公務員,若因職務或業務關係知悉或持有應保密的資料,並洩漏或交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反映出法律對保密義務的重視,無論是否為公務員,只要涉及應保密的事項,皆需遵守保密規範。第132條透過嚴格的刑事制裁,強調對機密資訊保護的重要性,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務機關的信譽,並提醒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須恪守保密責任。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3條)

第133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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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3條針對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非法開拆或隱匿郵件或電報的行為設立明確的刑事處罰。條文規定,若公務員在履行郵政或電報職務時,違法開拆或隱匿寄件人或收件人的郵件、電報,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旨在保障郵件與電報的隱私權和通信自由,防止郵務人員濫用職權侵犯他人通信權利。郵件和電報是傳遞私人信息和商業機密的重要工具,非法開拆或隱匿這些通信不僅會損害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利益,還可能影響社會信任,破壞郵政系統的公信力。條文中的“開拆”指非法打開郵件或電報,“隱匿”則是指故意扣押、藏匿或不送達郵件、電報。無論是基於個人好奇心、利益考量或其他不當目的,這種行為都是對通信隱私的嚴重侵害。第133條透過刑事處罰,強調郵務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規範,確保通信的私密性和安全性,維護公共對郵政系統的信賴。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

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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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4條針對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觸犯本章以外其他罪行的行為,規定加重刑罰的處分。條文明確指出,公務員若利用職務便利進行犯罪,將在原罪刑基礎上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此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防範公務員濫用職權,並藉由更重的刑罰,強化對公務員濫權行為的懲戒和威懾效果。條文所指的“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包含公務員利用自身職務所具備的影響力、地位或特殊機會,來達成不法目的。例如,警察利用執法權力進行勒索,或行政人員藉公務便利收受賄賂等情形。這些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更破壞公務員應有的廉潔形象,損害政府機構的公信力。然而,條文也設例外情況,即“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若法律中已有針對公務員特定犯罪行為的加重處罰規定,則不再適用此條文的加重規定。第134條的設立,強調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高標準道德要求,期望藉此維護公務機關的廉潔性與社會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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