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辦法之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4條)
第64條
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4條,行政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需依據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執行辦法,確保執行的規範性與統一性。該辦法應涵蓋以下重點:案件管轄權的明確劃分、民事保護令聲請程序的詳細說明,以及保護令執行過程中的應遵行事項。此外,辦法還需針對受害者的保護措施、加害者的法律責任與再犯風險管理等提供具體指引,強化防治工作效能。透過此執行辦法的訂定,可促進相關單位協調合作,全面提升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置能力,保障受害者的安全與權益。
施行細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5條)
第6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5條規定,該法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旨在細化法律條文的適用規範,確保實務操作的順暢與一致性。施行細則的內容應針對法律的實施方式進行詳細規範,包括各級機關的責任分工、執法標準、保護令執行程序以及受害者服務支持體系等具體措施。透過施行細則,能將法律原則轉化為可執行的具體步驟,進一步提升法令的適用性與落實程度。同時,施行細則的制定也能回應社會實際需求,隨時因應家庭暴力防治的發展趨勢進行調整,確保受害者獲得全面的法律保護與支持。
施行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6條)
第66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6條明確界定了該法的施行日期,以確保法規的有效性與適用性。根據條文,本法自公布日即開始施行,顯示出法律對於家庭暴力防治的迫切需求。此外,條文中特別提及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的第63條之一,則於105年2月4日正式生效,此項延後施行的安排,可能是為了給相關單位和機構預留準備與適應的時間。透過施行日的明確規定,法律可以在適當的時機發揮其功能,既能及時應對家庭暴力問題,又能確保執行層面的妥善準備,進一步保障受害者的權益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