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道路行走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行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在劃設有行人專用人行道的路段,應確實於人行道內行走,避免進入車輛行駛區域,保障自身安全。若道路未劃設人行道,行人應靠道路邊緣行走,以減少與車輛接觸的機會。在行人優先區域,行人可利用道路全寬自由通行,但仍應注意周遭環境,避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干擾。行人在道路上禁止從事奔跑、追逐或嬉戲等行為,亦不得於道路上坐、臥、蹲或站立,以免阻礙交通,導致事故發生或其他使用者不便。遵守上述規定不僅能保護行人自身安全,也能維持道路秩序與交通順暢,是每位行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行人穿越道路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行人穿越道路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之規定,以保障自身與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若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行人應透過該等設施穿越,且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隨意穿越道路;但行走於行人優先區則不受此限制。在未設穿越設施的交岔路口,行人應於人行道延伸線或停止線前的範圍內穿越;若無劃設相關設施,則應在路緣延伸線起算三公尺內穿越。在禁止穿越、設有分向限制線或護欄等路段,以及三快車道以上的單行道上,嚴禁穿越道路。若有交通指揮或號誌,行人應依指揮與指示通行;在無指揮或號誌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並迅速通過。此外,穿越道設有專用號誌時,行人應遵循號誌指示迅速通行;於未設穿越設施且非禁止穿越的路段,行人須確認左右無來車後,小心迅速穿越,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5條)
第135條
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5條之規範,以確保自身與鐵路運行的安全。若平交道設有遮斷器、看守人員、警鈴或閃光號誌等設備,當遮斷器開始放下、看守人員指示停止或警鈴響起並伴隨閃光號誌時,行人應立即停下靠邊,不得冒險穿越。對於無看守人員或無上述設備的平交道,行人應仔細觀察並聆聽鐵路兩側動靜,確認無火車駛來後,方可小心通過。此外,若行人攜帶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其物品總高度不得超過軌面四公尺;若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則應依標誌規定通行。遵守以上規定,不僅是對自身生命的負責,更能確保鐵路運行秩序與其他交通使用者的安全,避免因疏忽造成意外事故的發生。
行人通過大眾捷運系統車道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5-1條)
第135-1條
行人通過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及行人徒步區,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通過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聲光號誌已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應暫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行人通過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的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及徒步區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5-1條之規定,確保自身與捷運車輛通行的安全。行人應按照現場設置的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通過,並依情況遵守以下規範:若交岔路口設有聲光號誌,當聲光號誌顯示警示時,行人應立即停下靠邊,不得冒然穿越。若聲光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行人應先停下觀察,仔細查看並聆聽兩側是否有大眾捷運車輛接近,確認無車輛駛來後,方可謹慎通過。此規定旨在避免因行人疏忽或冒險穿越造成的交通意外,保障行人與大眾捷運系統運行的安全,共同維護交通秩序與順暢通行。
行人乘車行為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
第136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行人在乘車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之規定,維護自身安全與公共秩序。購票或候車時,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區域內按先後次序排列,不得爭先恐後或擾亂現場秩序。上下車時,應依次序進行,避免擁擠搶先,並須等車輛完全停妥後方可上下車。此外,上下車應從右側車門進行,但若單行道允許車輛左側停靠,則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行人不得攀爬、跳車或攀附車輛隨行,以免發生危險。乘車時,應保持頭手在車內,避免伸出窗外,以免造成意外傷害。遵守這些規範,能確保自身與其他乘客的安全,並維持良好的乘車秩序,是每位行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結隊行人通行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
第137條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行人以結隊方式行進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之規定,以確保通行安全與交通秩序。結隊行進的行人應靠路邊行走,避免佔用車輛行駛的主要道路,並依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或其指定的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防止隊伍過於密集而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通行權利。若因民間婚、喪、喜慶活動、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聚眾行為需結隊成行,主辦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請並獲核准,確保活動在合法範圍內進行。同時,行人結隊通行時應特別注意遵守交通標誌與指示,避免因行進過程妨礙其他行人或車輛的正常通行。遵守上述規範,不僅有助於維持道路交通的安全與順暢,也是對公共秩序與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尊重與保障。
行人禮讓視障者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8條)
第138條
行人行走時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禮讓其先行通過。
行人行走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8條,對於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予以禮讓,讓其優先通行。視障者在行走時通常需要更多的安全保障,行人的主動禮讓不僅是體現社會關懷的重要行為,更是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基本責任。當遇到視障者時,行人應減速或停下腳步,避免阻礙其行進路線,並在必要時提供適當的引導與協助,以確保其能安全通行。此外,行人應避免突然出現於視障者的前方或發出驚擾聲音,以免對其造成不必要的驚慌或困擾。禮讓視障者通行,是尊重弱勢群體權益的重要表現,亦是建立友善交通環境不可或缺的一環,展現出公眾對包容與互助精神的共同承諾。
父母監護人對未成年行人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
第139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父母或監護人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妥善履行對未滿十四歲未成年行人的監督與照顧責任,確保其安全行走並遵守交通規範。未成年人因判斷能力有限,對於交通危險的認知不足,容易因疏忽而發生意外,因此,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放任其擅自穿越車道,避免其進入車輛密集區域冒險通行。此外,在交通頻繁的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應嚴格禁止未成年人從事奔跑、追逐、嬉戲或隨意坐、臥、蹲、立等行為,以免阻礙交通或造成事故。監護人的悉心引導與教育,不僅是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負責,更是對道路公共安全的維護,展現出家庭教育與社會責任的高度重視。遵守此規定,能有效預防交通事故,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