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妨礙道路交通行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
第140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進行妨礙交通的行為,包括在道路上堆積或拋擲可能妨礙交通的物品,燃燒物品產生濃煙影響行車視線,以及將道路作為工作場所使用。同時,禁止在道路上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或未經許可擺設攤位。此外,擅自設置或變更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等行為亦屬違法。疏縱畜禽或寵物於道路上奔跑妨害交通,以及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或宣傳單,皆不得為之。在車道、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地隨意販賣物品而妨礙交通的行為,也在禁止之列。此規範旨在確保道路使用安全與順暢。
道路使用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
第141條
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任何人興建房屋或進行其他工程時,若需要使用道路,必須事先取得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道路,即使取得許可,也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超出核准的限制範圍。此規範旨在確保道路的正常使用及交通的安全與暢通,避免因工程施工影響公眾通行或造成潛在危險。同時,此條文也有助於維護道路設施的完整性,減少因未經許可施工而可能導致的損壞或使用不當情況。因此,在道路使用規範下,施工單位或個人應依法申請並遵循相關規定,確保工程與公共利益兼顧。
道路活動許可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
第142條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活動時,均須事先取得警察機關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行為。此規定旨在確保道路使用的正常秩序,避免因活動占用道路空間而影響公共交通或造成安全隱患。舉行此類活動可能對周圍交通環境產生干擾,例如影響車輛通行或造成群眾聚集,因此需經警察機關核准,以評估其對公共安全和交通順暢的影響,並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透過此規範,能夠有效兼顧活動需求與道路使用安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所有道路使用者的權益不受侵害。活動舉辦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行為。
道路挖掘與安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3條)
第143條
挖掘道路,應事先向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工程進行中,並應樹立警告標誌,夜間並安裝警告燈;工程完竣後,應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3條規定,進行道路挖掘作業時,必須事先向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主管機關在核准後需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以便協調相關安全事宜。施工過程中,必須在施工範圍內設置明顯的警告標誌,並於夜間加裝警告燈,以提醒過往行人及車輛,確保交通安全及事故預防。當工程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立即清理施工現場,撤除所有警示設施及其他障礙物,恢復道路的原貌及正常使用功能。此規定旨在平衡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求與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與便利,防止施工期間因警示不足或現場未及時清理而引發交通事故或公共安全問題。因此,相關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此規範,確保道路挖掘作業合乎法規並保障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