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章附則中的相關條文,包含第144條至第146條,分別規範了汽車檢驗與駕駛業務的委託辦理及監督要點、書表及證照格式的制定權責,以及本規則施行日期的另行訂定。第144條強調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提升效率及服務品質,並由交通部訂定統一規範,確保業務推行的公正性與一致性;而第146條則體現法規制定的實務考量,為規則推行預留充足準備時間,使相關機關得以完善配套措施並進行全面宣導,確保政策有效落實。這些規定不僅強調了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也展現了政府在制度設計上追求效率與公平的平衡,為保障民眾權益及促進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支撐,從而為道路交通安全的全面推進奠定穩固基礎。
第144條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145條
(刪除)
第146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