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章附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章附則中的相關條文,包含第144條至第146條,分別規範了汽車檢驗與駕駛業務的委託辦理及監督要點、書表及證照格式的制定權責,以及本規則施行日期的另行訂定。第144條強調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提升效率及服務品質,並由交通部訂定統一規範,確保業務推行的公正性與一致性;而第146條則體現法規制定的實務考量,為規則推行預留充足準備時間,使相關機關得以完善配套措施並進行全面宣導,確保政策有效落實。這些規定不僅強調了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也展現了政府在制度設計上追求效率與公平的平衡,為保障民眾權益及促進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支撐,從而為道路交通安全的全面推進奠定穩固基礎。

 

汽車檢驗與駕駛業務委託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4條)

第144條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汽車檢驗與駕駛業務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環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4條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在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檢驗、登記及發照等事項,藉此提高效率並提升服務品質。為確保委託作業的規範性及透明性,交通部將另行制定相關的作業及監督要點,確保公正性與專業性。此外,為統一各項業務所需的書表及證照格式,交通部亦將負責制定相關規範,以確保全國一致性及管理便利性。此規定體現政府對交通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視,同時也藉由公私協力方式促進整體效率與便民服務的提升。

 

第145條

(刪除)

法律新語

 

施行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6條)

第146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6條規定了本規則的施行日期將另行訂定,此條文彰顯法規制定的靈活性與實務考量,為法規的有效推行預留充足的準備時間。透過明確規範施行日期,相關機關能充分評估並落實所需的配套措施,包括法規宣導、執行細則的制定以及相關人員的培訓等,以確保法規實施後能達到預期效果。同時,此安排也提供社會各界充分的適應期,使相關業者與民眾能更好地了解並遵守新法規,降低實施過程中的困難與阻力。由此可見,施行日期的另行訂定既是政策實務的體現,也是法規推動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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