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五章妨害公務罪旨在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及秩序。第135條規定,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加強暴或脅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使用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犯案,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致公務員死亡或重傷者,處重刑。第136條針對三人以上聚眾妨害公務,對首謀及施暴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並可重罰致公務員死亡或重傷者。第137條至第141條則懲治對考試作弊、損壞公務文件或封印、侮辱公務員等行為,處以不同刑期及罰金,未遂犯亦罰。這些條款保護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免受妨害,確保政府職能正常運作。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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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5條規範的是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遭遇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屬於妨害公務罪的一種。根據條文,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意圖強迫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職務,或迫使其辭職,則也適用同樣的處罰。進一步加重的情節包括:行為人使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案,或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這些行為則將被處以六個月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導致公務員死亡,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導致公務員重傷,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法律意在強化對公務員的保護,確保其依法履行職務的過程不受到暴力威脅,維持公務執行的正常秩序和社會安全。

 

聚眾妨害公務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6條)

第13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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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6條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地,聚眾對公務員施行強暴或脅迫的行為進行規範。若三人以上聚集並共同犯刑法第135條所述之妨害公務罪,即使僅是參與在場助勢者,亦須負刑事責任,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屬於首謀者或實際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若此聚眾行為導致公務員死亡或重傷,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將依據第135條第四項規定處罰,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罰。此條文旨在嚴懲聚眾妨害公務的行為,維護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及公共秩序,防止因暴力行為擴散而造成更大社會危害。

 

妨害考試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7條)

第137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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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7條針對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手段干預考試結果的行為進行處罰。依照條文規定,對於依法舉行之考試,如採用欺騙手段或其他違法方法,導致考試結果不正確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考試的公平性與公正性,維護考試制度的嚴肅性。值得注意的是,未遂犯亦受到處罰,即使行為人未能成功影響考試結果,只要其行為符合條文所述之不法情節,仍將依法處罰。此條文反映出法律對考試公平性的重視,特別是在涉及國家考試、學校入學考試等影響個人前途與社會資源分配的重要場合,更需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法行為,以維護社會正義和信任。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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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8條針對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的行為進行處罰。依據條文,若行為人蓄意破壞或隱藏這些由公務員掌管的物品,使其無法正常使用,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公務上重要文件、圖畫及物品的完整性,防止因這類行為對公務執行造成的阻礙和危害。公務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經常需處理各類文件、圖畫及物品,這些資料可能涉及國家機密、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若遭毀損或隱匿,將對公務運作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法律對此類行為設立嚴格的刑事處罰,以維護公務資料的安全及公務運作的正常秩序,確保國家機構及其代表履行職責時的權威性與可靠性。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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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39條規範針對公務員依法施行的封印、查封標示以及扣押命令的違法行為。根據條文,若行為人故意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的封印或查封標示,或者進行違背封印或查封效力的行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樣地,若行為人違反公務員依法發具的扣押命令,其處罰亦相同。這一法律條文旨在維護司法及行政執行的嚴肅性與公信力。封印、查封標示及扣押命令通常涉及財產保全、證據保存等重要公務程序,若遭到破壞或違反,將影響執行程序的公正性,甚至可能導致證據滅失、財產流失等後果。因此,法律設置明確的刑事責任,以震懾潛在的不法行為,保障公務執行的效果和正當程序,維持社會秩序與法治權威。

 

侮辱公務員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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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40條規範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侮辱行為,屬於妨害公務罪的一種。根據條文規定,若行為人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當場對其進行侮辱,或是對於公務員所執行的職務本身進行公然侮辱,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此條文旨在保護公務員的尊嚴及其職務的尊重,維護公務活動的正常進行。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承擔的是法律賦予的職責,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因此任何形式的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行為,不僅對公務員個人構成精神上的傷害,更損害法律和國家機關的權威性。設立此條罪名,意在嚴懲這類不尊重公務權威的行為,確保公務員能在尊嚴和公正的環境下依法履行職責,維持公務活動的秩序和社會的和諧。

 

侵害文告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

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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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刑法第141條針對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並以侮辱公務員為意圖的行為設立處罰。依據條文規定,若行為人出於侮辱公務員的故意,對公務員依法張貼於公共場所的公告或文告進行損壞、移除或弄污,將面臨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該條文旨在保障公務文告的尊嚴與公信力。公告或文告通常是公務員依法張貼的,內容涉及政府政策、公眾資訊、法律命令等,具有重要的公示功能。若有人蓄意破壞這些文告,除對文告本身造成損害外,更是對公務員及其職務的直接侮辱,可能影響公眾對政府機構和法律執行的信任。因此,法律對此行為設立刑事責任,意在維護公務活動的秩序,防止任何有意挑釁或破壞法律尊嚴的行為,確保公共場所的資訊公示功能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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