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保險給付第六節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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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六節針對老年給付進行詳細規範,包含給付情況、年金計算方式及請領條件等內容。符合條件者,保險年資滿15年可領取老年年金,未滿15年則領取老年一次金,並依不同條件計算發放金額。老年年金依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提供兩種方式擇優選擇;延後請領者每年增給4%,最多20%,提前請領者則減給4%,最多減至20%。一次金給付以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資,超過15年的部分則每年發給兩個月,最高45個月;年滿60歲後繼續工作的保險年資最高計入五年,總計發給金額以50個月為限。此規定平衡年資累積與彈性請領需求,保障勞工退休生活。


老年給付之情況(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第58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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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年滿60歲且具保險年資者,可請領老年給付,依保險年資不同分為老年年金給付和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達15年以上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修正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若符合特定條件,可選擇一次性給付。條件包括年滿60歲且年資滿一年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年資滿15年且年滿55歲退職等。特殊性質工作者,若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並退職退保,可請領老年年金。請領老年給付需辦理離職退保,領取後不得再參加勞保,年齡規定逐步提高至65歲。

 

老年年金給付之方式(勞工保險條例第58-1條)

第58-1條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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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58-1條規定老年年金給付的計算方式,提供兩種方式擇優計算發給。第一種方式是每滿一年保險年資,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0.775%計算,並額外加計新臺幣3000元;第二種方式則是每滿一年保險年資,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1.55%計算。被保險人可根據個人情況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以確保自身利益最大化。此規定旨在提供被保險人更靈活的選擇,讓退休後的生活保障更符合個別需求,充分反映投保年資與薪資基礎,提升制度的公平性與彈性。

 

老年年金給付延後及提前請領(勞工保險條例第58-2條)

第58-2條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58-2條規定,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者,若選擇延後請領,給付金額將依延後年數增給,每延後一年增給4%,最多增至20%。此措施鼓勵延後退休,提升未來年金收入。同時,若保險年資達15年但未達請領年齡者,可提前最多五年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一年減給4%,最多減至20%。此設計提供彈性選擇,讓被保險人可根據自身需求決定請領時間,但需考量提早或延後對給付金額的影響,以平衡退休計劃與生活需求。

 

老年給付保險金之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

第59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老年一次金給付的計算方式。依第58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若保險年資超過15年,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最高不得超過45個月。被保險人若年逾60歲後繼續工作,其60歲以後的保險年資最多計五年,與60歲以前的保險年資合併計算,總計發給金額最高以50個月為限。此規定兼顧投保年資的累積與合理給付,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充分的老年生活保障。

 

第60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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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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