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保險給付第八節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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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保險給付第八節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涵蓋多項年金相關規範,包含申請、查證、選擇性請領、金額調整及資料保密等。第65-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符合條件應提出申請,年金自當月起發放,遺屬若逾期申請可追溯五年;第65-2條強調保險人有權查證請領資格,期間可暫停發給,經確認後應補發並繼續給付,若領取人死亡或不符合資格,繼承人須即時通知以停止發給,避免溢領;第65-3條規定請領人應在失能、老年或遺屬津貼間擇一選擇,以確保資源分配合理;第65-4條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變動調整年金金額,保障其實質購買力;第65-5條規定保險業務需調取資料時,相關機關不得拒絕,並強化資料保密義務,確保依法使用與管理。條文綜合考量受益人權益及制度效率,致力於達成社會保障目標。

 

年金給付之申請(勞工保險條例第65-1條)

第65-1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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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65-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如符合年金給付申請條件,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規定者,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放,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若遺屬年金的受益人在符合條件的當月未申請,可自提出請領之日起追溯五年內未領取的給付,保險人依法補發。但若該部分給付已由其他受益人申請,則不適用追溯補給規定。此條文旨在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按時獲得應得的年金給付,同時提供遺屬於特殊情況下的補救機制,以維護其基本生活權益及保障申請權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請領年金給付之查證(勞工保險條例第65-2條)

第65-2條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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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65-2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有權進行查證,並可於查證期間暫停發給,若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應補發該期間之給付並繼續發給。若領取人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本人或法定繼承人須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通知保險人,自次月起停止給付。領取人死亡而未撥入帳戶的年金,法定繼承人可檢附相關文件請領,若有多位繼承人,需共同委任其中一人辦理。未依規定通知致溢領者,保險人應書面要求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或從帳戶餘額中追回。條文旨在維持年金給付制度的公平性與正確性,避免不當領取或溢領行為,確保資源合理分配與受益權益之保障。

 

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65-3條)

第65-3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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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65-3條明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若同時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的條件,應擇一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申請。此規定的設立旨在避免重複給付,確保保險資源的合理運用,並兼顧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權益的平衡。當事人在選擇時,需依據自身的實際需求及未來生活規劃,審慎評估不同給付類型所能提供的保障及其長期影響。透過擇一請領的方式,勞工保險制度不僅能有效避免資源重疊分配,也能確保整體制度的財務穩定性與永續發展,進而實現社會保障功能之公平性與效率性。

 

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勞工保險條例第65-4條)

第65-4條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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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65-4條規定,本保險的年金給付金額將隨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進行調整,當該指數的累計成長率達到正負5%時,年金給付金額即依該成長率進行相應調整。此條文旨在保障年金給付的實質購買力,避免因物價波動而削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生活保障。通過此機制,能有效反映經濟環境變化,確保年金金額能適應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的影響,維護制度的公平性與穩定性。同時,此調整機制亦有助於增強公眾對勞工保險制度的信任,提供更具彈性和長期保障的社會安全網,從而提升年金給付的實際效益。

 

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義務(勞工保險條例第65-5條)

第65-5條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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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65-5條規定,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在處理勞工保險相關業務時,得向相關機關請求必要的資料支援,且各該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為保障資料安全與個人隱私,保險人及監理委員會對取得的資料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進行妥善管理,並執行嚴格的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同時,資料的保有、處理及利用,應完全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資料僅限於合法範圍內的使用,避免濫用或洩露。此條文不僅在業務運作上提供充分的資訊支持,也建立了完整的資料保密與安全管理機制,有助於平衡行政效率與個人權益的保護,增強民眾對勞工保險制度的信任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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