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五章之一的藐視國會罪旨在維護立法院聽證和質詢程序的誠信與透明。第141-1條規定,公務員在立法院的聽證或質詢過程中,若就其所知的重要事項做出虛偽陳述,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款強調公務員在國會聽證和質詢中的責任,要求其忠實陳述真實情況,以保障立法機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並確保資訊的準確性,防止誤導國會或損害國家利益。


藐視國會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41-1條)

第 141-1 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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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1-1條專門規範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會或接受質詢時的行為責任。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確保公務員在行使職權時誠實陳述,並維持立法院質詢程序的嚴肅性和公信力。根據此條規定,公務員若在這類場合中,對於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作出虛偽陳述,將面臨刑事處罰,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二十萬元罰金。此條文意在防範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虛假陳述,誤導立法院及大眾,進而影響公共政策和法律決策的正確性。該條文中的「重要關係事項」指的是對質詢或聽證內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意即若涉及虛偽陳述,則可能直接影響立法程序或公共利益。此規定強化公務員對誠實義務的要求,違反者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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