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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五章針對保險基金及經費的相關規定,確保制度的穩定運作與勞工權益保障。勞工保險基金來源包括創立時政府撥款、當年度保險費與孳息收入減去支出的結餘、滯納金及基金運用收益,構成基金穩定的財務基礎。基金運用方面,須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批准,可投資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或存放於指定金融機構,另可用於勞保醫院設置及被保險人貸款,並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確保透明性與專款專用。勞工保險機構所需經費則依照當年保險費收入按比例編列預算,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以確保經費合理運用。此外,若勞工保險出現虧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穩定基金運作並維護勞工保障。整體機制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對於勞工保險安全性、收益性及永續發展的高度重視。
保險基金之來源及數額(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
第66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勞工保險基金是確保勞工權益的重要保障機制,其來源多元且穩定,為基金的永續運作提供了堅實基礎。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勞工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四個方面。首先,基金在創立時,政府撥付一次性金額,為基金建立初期奠定基礎。其次,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扣除保險給付支出後的結餘,作為基金的主要持續性收入來源。此外,保險費的滯納金也成為基金補充資金的一部分,有助於促進按時繳費的意識。最後,基金的運用收益亦是重要收入,透過專業投資與管理,提升基金價值,進一步保障其支付能力。這些來源的設計展現了政策對勞工保障的用心,確保基金能夠永續運作並為廣大勞工提供穩定的經濟支持。
勞工保險基金之運用(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
第67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勞工保險基金的運用,旨在確保基金安全性與收益性兼具,並促進勞工福利。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基金的運用須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通過,可用於多種合法用途,包括投資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並可用於自設勞保醫院或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的整修貸款。此外,基金還可提供被保險人貸款,以及進行經政府核准且對基金收入有利的其他投資。除了上述用途及保險給付支出外,基金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以維護基金專款專用的原則。被保險人貸款的資格、用途及相關條件,需經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確保透明與合規。基金的管理辦法及收支運用情況,亦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保障公開與問責性。
保險經費之編製(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
第68條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勞工保險所需的經費,透過精確的預算編製機制確保其穩定性與透明性。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保險人需依據當年度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的百分之五點五,經全年伸算後作為基準,編列所需經費預算。該預算須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以確保編列內容的合理性與合規性。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撥付,保障機構辦理保險業務的資金需求能夠及時到位。此編製方式不僅考量到實際保險費收入的變化,也藉由專業審議與監督機制,維持經費運用的效率與公正,進一步確保勞工保險制度的穩健運作與持續發展。
虧損之審核撥補(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
第69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制度設有虧損撥補機制,以確保其穩定運作並維護勞工權益。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規定,在中央勞工保險局尚未成立之前,若勞工保險出現虧損情況,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審核相關財務狀況,並依據審核結果進行撥補,確保基金的資金穩定與支付能力。此機制展現了政府對於勞工保險體系的高度重視,透過專責機構的審核和財務支持,降低基金虧損對保險運作的影響。中央主管機關的參與不僅為虧損提供了及時救助,更確保基金運作過程中的透明度與公信力,有助於穩定勞工對保險制度的信任與支持,促進勞工保險的長期發展與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