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章附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章附則規定了失業保險費率及其實施地區、時間和辦法的訂定程序,並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確保政策能適應不同時期和地區的需求;同時條例賦予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選擇更有利的保險給付辦法,確保其權益不因修法受到影響。對於轉投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其在勞工保險的年資得以保留,進一步保障其未來老年給付的請領權益。此外,自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有關生育給付和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的部分已停止適用,進一步整合資源並提高行政效率。條例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以確保法規的執行效果和公平性;施行區域亦由行政院命令訂定,賦予政策彈性以適應地方需求。而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的實施日期則由行政院視需要另行訂定,確保法規在過渡期間的順利推動與合法性,進一步完善勞工保險制度的執行與效益發揮。

 

失業保險費率及其實施地區時間辦法之訂定(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

第74條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失業保險費率及其實施地區、時間與相關辦法,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這些事項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以適應不同時期及地區的需求。保險費率的訂定需考量失業率、經濟環境與財務平衡等因素,確保勞工能在失業時獲得基本保障,同時不對雇主及勞工造成過重負擔。實施地區的選定則以經濟發展情況為基準,分階段推行以確保政策落實。實施時間則視政策成熟度與相關準備進度而定。整體辦法應具體明確,涵蓋申請條件、給付標準及審核程序,確保運作透明及公平,為勞工及社會提供穩定支撐。

 

請領保險給付之選擇(勞工保險條例第74-1條)

第74-1條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若在第三十條所定時效內提出保險給付請求,得選擇適用事故發生時或請領時的規定辦理。此條文賦予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更大的靈活性,可依當時情境及規定變化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辦理保險給付。這樣的設計充分體現保險制度的公平與保障性,確保過去事故的相關權益不受修法影響,同時也適應了制度更新後的規定,兼顧不同時期政策實施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為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提供周全保障。

 

請領保險給付之選擇(勞工保險條例第74-2條)

第74-2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若符合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可向任一保險人同時提出請領,保險人將依據各保險年資計算給付金額,合併發放,並由應負擔部分的保險人撥還相應費用。若被保險人在單一保險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的年限條件,但併計其他保險的年資後已符合,亦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此外,若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而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則僅能擇一請領。此規定旨在確保給付公平合理,避免重複請領,同時兼顧被保險人的基本保障與各保險制度的協調運作。

 

第75條

(刪除)

法律新語

 

轉投軍保、公保、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老年給付之保留(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

第76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在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若尚未符合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請領條件,其在勞工保險中的參保年資應予保留。待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可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所規定的標準,申請並領取老年給付。此條文的設計確保轉投其他保險制度的被保險人不因身份轉換而喪失原有的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權益,提供長期參保者應有的保障。同時,前述保留年資的具體辦法,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確保制度設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進一步保障轉保人士的合法權益。

 

停止適用範圍(勞工保險條例第76-1條)

第76-1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中,涉及生育給付中的分娩費以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的相關規定,自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即停止適用。此規定反映了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及其保障功能的整合效果,旨在避免重複保障及資源浪費。透過統一的健康保險制度,生育及醫療相關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承擔,既簡化保險制度運作,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時,這一措施確保被保險人在生育及普通事故醫療需求方面能持續獲得保障,但權益保障的具體方式則由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進一步提升社會保險體系的完整性與協作性。

 

施行細則(勞工保險條例第77條)

第77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擬訂,並須經行政院核定後方可施行。此條文確立了施行細則的制定程序與權限分配,確保條例在執行過程中具備明確的操作指引與法律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需求,訂定細則內容,以完善政策實施的具體措施,涵蓋保險範圍、費率、給付標準及程序等各項細節。報請行政院核定則進一步確保細則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避免實施過程中的不一致或爭議情況發生。這樣的設計不僅能提高法規的執行效率,還能增強整體制度的公平性與穩定性,為勞工保險的順利推行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施行區域(勞工保險條例第78條)

第78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訂定。此條文的設計充分考量了地區差異性,賦予行政院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政策需要,靈活調整勞工保險的適用範圍的權限。透過命令訂定施行區域,不僅能確保勞工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逐步推行,還能針對特定地區的需求制定適當的實施計畫,避免資源分配不均或制度實施過於倉促所帶來的影響。這一規定為政策執行提供了彈性,也為各地勞工的權益保障創造了更有利的條件,同時確保政策在法律框架下運作的正當性與規範性,有助於勞工保險的公平推動與長遠發展。

 

施行日(勞工保險條例第79條)

第79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的條文,若無另行訂定施行日期,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此外,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的第十五條,其施行日期同樣由行政院定之。此條文明確規範了條例及其修正條文的施行時點,賦予行政院根據政策需求與準備情況調整施行日期的權限,以確保條文的順利實施。這種設計為修法後的過渡提供了彈性,避免因施行日期不適當而導致執行上的混亂,同時也讓政策推動更具計劃性與可操作性,有助於促進法規的合理實施與效益發揮,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與社會和諧發展。
分享此頁
  29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