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五章針對行政計畫進行規範,首先對行政計畫進行了明確定義,指出行政計畫是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構想,針對未來一定期限內的方法、步驟或措施所進行的設計與規劃,為實現政策目標提供指導和框架。當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的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且牽涉多方利益或多機關權限時,法律要求計畫確定須經過公開及聽證程序,以確保決策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同時集中事權,避免行政權限的重疊與衝突。為適應不同情境需求,行政計畫的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提供彈性與指引。這一章節通過規範行政計畫的設計與執行程序,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並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參與權和知情權,有助於提升行政計畫的效能與正當性。
第163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164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