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第五章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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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五章針對行政計畫進行規範,首先對行政計畫進行了明確定義,指出行政計畫是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構想,針對未來一定期限內的方法、步驟或措施所進行的設計與規劃,為實現政策目標提供指導和框架。當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的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且牽涉多方利益或多機關權限時,法律要求計畫確定須經過公開及聽證程序,以確保決策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同時集中事權,避免行政權限的重疊與衝突。為適應不同情境需求,行政計畫的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提供彈性與指引。這一章節通過規範行政計畫的設計與執行程序,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並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參與權和知情權,有助於提升行政計畫的效能與正當性。

 

行政計畫之定義(行政程序法第163條)

第163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定義了行政計畫,指行政機關為實現特定目的或構想,在未來一定期限內所設計的規劃和安排。這些規劃涉及達成目標的具體方法、步驟或措施。行政計畫的本質是預先的設計,以確保行政機關能夠在合理的時間框架內有效實現其政策目標。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之適用範圍及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64條)

第164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規定,當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的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且牽涉多數利益相關者和不同行政機關權限時,應經過公開和聽證程序,以保證決策過程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這些程序的目的是集中事權,避免多機關間權限混淆,以便更有效率地推動計畫的實施。至於具體的程序,由行政院另行訂定,這可以確保程序符合不同情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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