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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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七章規範了人民的陳情權利及行政機關的處理義務,旨在促進人民參與公共事務並保障其行政權益。根據該章,陳情是人民針對行政措施、法令查詢、違失舉發或權益維護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或請求的方式,可採書面或言詞形式進行。言詞陳情需由受理機關作成紀錄並由陳情人確認。行政機關需訂立規定,指定專人迅速且準確地處理陳情,並在必要時保密。對於合理的陳情,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無理由者則需告知原因。不明確的陳情內容可要求補充說明。當陳情應向其他機關提出或涉及訴願、訴訟等權利救濟途徑時,受理機關有告知或移送的義務。然而,對於內容不具體、無真實姓名地址、同一事由重複陳情或多頭陳情的情形,行政機關可不予處理。這些規範既保障了人民陳情的權利,又有效規範行政機關的處理程序,避免資源浪費,確保陳情制度的高效運行。

 

陳情之定義(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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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定義了陳情的範圍,說明人民可以通過陳情來表達對行政機關的建議、查詢或舉發,並維護自身的行政權益。陳情是一種非訴訟性的溝通方式,人民可以針對行政措施、法規或具體行政行為向主管機關表達意見或請求,促進行政機關改善其運作。

 

陳情之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69條)

第169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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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規定了陳情的方式,人民可以選擇書面或言詞進行陳情。對於言詞陳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並讓陳情人確認紀錄的準確性後簽名或蓋章。如果陳情人對紀錄內容有異議,可以要求更正。此規定保障了陳情過程的正確性與透明度。

 

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第170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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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要求行政機關對人民的陳情案件應有完善的處理規定,並指派專人迅速且確實地進行處理。若陳情案件涉及保密需求,受理機關在處理過程中應避免公開,保護陳情人的隱私權。

 

陳情案件之處理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71條)

第171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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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根據陳情的合理性採取適當的措施,若認為陳情無理由,應明確告知陳情人並說明理由。此外,對於內容不明確的陳情案件,行政機關可以要求陳情人補充說明,以便更有效地處理。

 

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行政程序法第172條)

第172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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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要求,如果陳情應由其他機關處理,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直接將陳情移送至相關機關並通知陳情人。當陳情涉及訴願、訴訟或國家賠償的情形,受理機關有告知義務,確保陳情人了解可行的法律途徑。

 

對人民陳情案件得不處理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73條)

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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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列出了行政機關可以不處理陳情的幾種情形,包括陳情內容不具體、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同一事由已被適當處理後仍反覆陳情,或者陳情人對同一事由分向多個機關進行陳情。這些規定旨在避免行政機關的重複負擔和無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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