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第八章附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行政程序法》第八章附則主要針對不服行政程序行為的救濟方法、既有職權命令的處理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進行了規範。根據第17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若對行政程序中的決定或處置不服,原則上需待實體決定作出後再一併聲明不服,但若該決定具有強制執行性或法律另有規定,則可即時提出救濟。第174-1條進一步要求,在本法施行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制定的命令,需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補充法律依據或修訂,否則失效,確保命令的合法性與規範性。第175條則明確《行政程序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生效。這些規範為行政程序中的救濟方式提供了指引,並對既有命令的合法性進行補充,同時明確了法律適用的時間範圍,保障法規執行的穩定性與透明性。

 

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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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本條規定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所作決定或處置的救濟方式。通常,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須等待實體決定後,才能針對行政程序中的處置提出不服。然而,若該處置具備強制執行性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有例外情況者,當事人可以即時對該決定或處置進行救濟。

 

職權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74-1條)

第174-1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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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款對本法施行前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制定的行政命令進行了規範。依此條規定,該類命令若需以法律為依據或明確授權,則需在本法施行後兩年內進行修正或重新制定,否則該命令將失效。這確保了命令的合法性及依據的明確性。

 

施行日(行政程序法第175條)

第175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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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本條簡單規定了《行政程序法》的施行日期。原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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