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八章脫逃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八章脫逃罪條款旨在懲治因脫逃或協助脫逃而妨害司法的行為。第161條規定,若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損壞設施或強暴脅迫等方式逃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脅迫者處更重刑罰。第162條對縱放或便利逃脫的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損壞設施或聚眾脅迫,刑期更高。親屬若協助逃脫,得減輕刑罰。第163條針對公務員,若縱放或便利逃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導致脫逃者,處六個月以下刑期或罰金。條款還規定各項未遂犯皆需受罰,以嚴格防範脫逃行為,維護司法公正。


脫逃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61條針對依法逮捕或拘禁的人員,若其逃脫,構成「脫逃罪」。此條文依據行為人的逃脫情節不同,規範不同刑度。首先,第一項規定一般脫逃行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部分強調即便行為人未使用暴力,只要是擅自逃脫,即屬犯罪行為,並受到法律制裁。其次,第二項針對行為人使用暴力、損壞拘禁設施(如手銬、腳鐐),或以強暴脅迫的方式進行脫逃,刑度提升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示立法者對使用暴力脫逃行為有更嚴厲的懲罰。第三項針對「聚眾脫逃」,即行為人聯合他人並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實施脫逃。此時,即便只是助勢者,刑度也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首謀或實施暴力者,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後,第161條的所有未遂行為亦予以處罰,強調立法對此類犯罪的高度重視及嚴格規範。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

第 162 條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62條規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針對協助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的行為人,設有不同刑責。第一項說明,若行為人主動縱放被依法拘禁者,或以各種方式便利其脫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款適用於所有協助被捕者逃脫的人,無論其協助方式是否使用暴力。第二項則針對使用暴力、損壞拘禁設施(如牢門、手銬)來協助脫逃者,刑度提高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示對使用暴力脫逃行為的更高懲罰。第三項涉及「聚眾脫逃」,即多人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協助脫逃。即便是單純助勢者,也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首謀或實施暴力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示其嚴重性。此外,法律對前三項的未遂犯也處罰。若行為人為配偶、近親屬,便利脫逃時得減輕刑責,顯示對家庭關係的特別考量。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63條)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63條針對「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進行規範,此條文特別針對公務員在職務上協助被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的行為進行處罰,顯示對公務員濫用職權行為的嚴重性。第一項規定,若公務員故意縱放或便利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強調,公務員因其職務特殊性,若協助他人逃脫,屬於職權濫用,破壞法律尊嚴,因此刑度較一般人更重。第二項針對公務員因過失導致拘禁之人脫逃,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九千元以下罰金。此項規定表明,即使非故意,但因公務員疏忽而致脫逃,也需承擔法律責任,以維護司法秩序。最後,第一項的未遂犯也需處罰,顯示法律對公務員濫權行為的高度重視和嚴厲打擊,強調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以維護法律制度的公正性。
分享此頁
  1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