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是著作權法中特殊的權利類型,針對已無著作財產權或其消滅的文字或美術著作,經由製版人整理、印刷或以類似方式重製並依法登記後,製版人享有專屬重製的權利。此權利有效期為自製版完成之日起算的十年,並於該年度末日終止。製版權的轉讓或信託需經登記方能對抗第三人,以確保權利主張的公信力。著作權法第80條則明確製版權準用部分著作財產權的消滅與限制條文,涵蓋合理使用及公共利益相關規範,平衡權利行使與文化保存之需求。這些條款設計旨在鼓勵對已過期著作財產權的作品進行整理與再生,並對製版人的投入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促進文化資源的保存與再利用,兼顧創作者、使用者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
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0條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