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

著作權法第四章製版權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製版權是著作權法中特殊的權利類型,針對已無著作財產權或其消滅的文字或美術著作,經由製版人整理、印刷或以類似方式重製並依法登記後,製版人享有專屬重製的權利。此權利有效期為自製版完成之日起算的十年,並於該年度末日終止。製版權的轉讓或信託需經登記方能對抗第三人,以確保權利主張的公信力。著作權法第80條則明確製版權準用部分著作財產權的消滅與限制條文,涵蓋合理使用及公共利益相關規範,平衡權利行使與文化保存之需求。這些條款設計旨在鼓勵對已過期著作財產權的作品進行整理與再生,並對製版人的投入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促進文化資源的保存與再利用,兼顧創作者、使用者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

 

製版權(著作權法第79條)

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其消滅之文字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整理、印刷或以其他類似方式重製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即享有專有權利。此權利僅限於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的重製,並具有十年的保護期。計算起始點為製版完成之日,保護期終止於該年末日。若製版權進行讓與或信託,需經登記方得對抗第三人。此條文旨在鼓勵對已失去著作財產權保護之作品進行整理、重製與公開,並保障製版人因投入資源所應得之權益。同時,主管機關將制定相關登記規範,以確保程序明確與法律保障。

 

製版權準用之規定(著作權法第80條)

第80條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製版權適用著作權法中的部分條文,包括著作財產權消滅之相關規定與著作財產權限制的多項規範。例如,第四十二條與第四十三條有關財產權消滅後的作品使用權,適用於製版權。此外,製版權亦參照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的使用限制規定,例如合理使用、學術引用等條件。相關條文亦涵蓋製版權之行使不得影響公共利益與文化發展,並規範信託與讓與程序等。此條款的準用範圍明確規範製版權行使的限制與例外,確保其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促進文化保存與再利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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