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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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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章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相關運作,旨在保障著作財產權人權益並促進利用人支付報酬的便利性。根據規定,著作權財產權人可經許可組成集體管理團體,以集中管理著作財產權,並接受專責機關的監督與輔導。專責機關另設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負責使用報酬率的審議及著作權爭議的調解,並透過送請法院核定調解書,賦予調解法律效力,避免重複訴訟。若調解核定後有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當事人可於30日內提起相關訴訟。此制度透過嚴謹的法律規範與調解機制,平衡各方權益並強化著作權保護,提升整體管理效能與法律信賴性。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法第81條)

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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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81條規範著作財產權人可為了行使權利、收受和分配使用報酬,經專責機關許可後,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提供統一的權利管理服務。此制度保障權利人利益,亦便利利用人支付報酬。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也可加入此類團體,以促進集體管理的全面性與公平性。團體的設立需經法律許可,其組織、職權,以及專責機關對其監督和輔導的相關規範,須依專門法規進行明確規定,確保管理透明、公正及合法運作。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著作權法第82條)

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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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根據著作權法第82條,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負責審議使用報酬率、調解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之間的報酬爭議,以及處理著作權或製版權相關的其他爭議。委員會亦負責提供有關著作權審議與調解的諮詢服務。其中,涉及刑事的調解以告訴乃論罪為限,以確保調解程序能在合法範圍內有效進行,促進著作權爭議的和解。

 

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著作權法第82-1條)

第82-1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

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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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82-1條要求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專責機關將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法院需快速審核並簽署符合法令的調解書,且蓋印後將文件發還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若法院認為調解書違法、違反公序良俗或無法強制執行,應予駁回並通知理由。此機制確保調解結果合法有效,保障雙方權益並促進程序的信賴性。

 

法院核定調解(著作權法第82-2條)

第82-2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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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依據第82-2條,法院核定的調解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訴訟。民事調解核定後,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刑事調解涉及金錢或代替物的,亦具有執行名義。此規定明確賦予調解結果法律效力,避免重複訴訟,節省司法資源,並強化調解在解決爭議中的重要地位。

 

撤回起訴(著作權法第82-3條)

第82-3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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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2-3條規定,民事事件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起訴;刑事案件在偵查中或一審辯論終結前,經法院核定調解並經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視為撤回告訴。此條文保障調解成立後,案件進程能迅速終止,避免程序重複,並維護調解的最終性。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著作權法第82-4條)

第82-4條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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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2-4條說明,若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理由,當事人可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需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平衡調解的合法性與最終性。此規定提供了調解後法律救濟的機制,避免不當調解損害當事人利益。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調解辦法(著作權法第83條)

第83條

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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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3條規定,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及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此程序確保相關規範的權威性與適用性,並促進委員會在解決著作權爭議中的效率與公正性,進一步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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