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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提供著作權人和製版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其權益。第84條至第90-3條詳細規範了侵權行為的救濟方式,包括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損害賠償、侵害物的銷燬以及公開判決等。同時,針對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賠償標準與程序,並賦予被害人一定的舉證方便,如法院可依情節酌定賠償額,最高可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此外,海關查扣機制進一步強化了對跨境侵權行為的防範,並規範了查扣物的後續處置程序,確保執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針對共同著作及著作人死亡後的權利救濟,條文亦做了周延安排,維護著作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整體而言,本章旨在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益需求,促進合法利用,維護市場秩序與法律正義。

 

權利侵害之救濟(著作權法第84條)

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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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84條賦予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排除侵害或預防侵害的權利。當權利已被侵害時,權利人可以主張法律的介入,要求停止侵害行為。若存在侵害的可能性,權利人也可提前採取行動,請求預防措施來避免未來的損害發生。此條文的目的是確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能有效地維護其法定權利,並對於可能的侵害採取積極的預防手段,以保障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確立法律的保護基礎。

 

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5條)

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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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85條規範了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民事責任,要求侵害人對損害負擔賠償。即便損害不屬於財產性質,被害人仍可請求支付合理的補償金。此外,被害人有權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名譽,例如公佈著作人姓名或內容更正。此條文凸顯對著作人格權的尊重,確保著作人在遭受人格性侵害時能獲得法律上的補救與精神安慰,體現法規對人格尊嚴的高度重視。

 

著作人死亡後得請求救濟著作人格權遭侵害者之先後次序(著作權法第86條)

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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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86條針對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明確了請求救濟的順位。若著作人未在遺囑中指定其他人,權利救濟的次序依次為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這種安排考量了家庭關係的親疏程度,確保與著作人關係最密切的親屬能夠在人格權被侵害時代為請求救濟,進一步彰顯對著作人遺願及其人格權的尊重。

 

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情形(著作權法第87條)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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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第87條列舉了若干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情形,包括利用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方式散布著作、明知侵權仍持有或公開展示侵權物品,以及未經授權進行網路傳輸等行為。此條文旨在明確侵權的判定標準,以遏止各種形式的侵害行為,保障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不被非法利用,同時加強對網路環境中著作權侵害的規範,適應時代需求。

 

為特定原因而輸入或重製,不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情形(著作權法第87-1條)

第87-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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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第87-1條規範了一些特殊情況下輸入或重製著作物不構成侵害的例外,包括政府機構或非營利機構為特定目的而輸入著作原件、個人非散布用途的輸入、以及視障等特殊需求者使用的重製物輸入等。這些規定旨在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益需求,促進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並為教育、學術及障礙者提供更大的支持和便利。

 

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

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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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了因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而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選擇以侵害所得利益或實際損害額作為賠償標準,若難以舉證,法院可依情節裁定賠償額,最高可達500萬元。此條文強調侵害者需承擔法律後果,同時兼顧被害人舉證困難的現實,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機制,達成公平正義。

 

侵害所用之物之銷燬(著作權法第88-1條)

第88-1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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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條賦予權利人在請求排除或賠償的同時,可對侵害行為相關物品主張銷燬或其他必要處置。這些規定旨在防止侵害物品再次進行侵權行為,徹底消除侵害來源,並對未來可能的侵害行為形成有效的遏制,充分保障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與法律尊嚴。

 

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負擔刊載判決書之費用(著作權法第89條)

第89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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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負擔刊載判決書之費用,將判決內容全部或部分登載於報紙或雜誌。此條文的目的在於透過公開的方式,彰顯法律對於著作權侵害行為的制裁,進一步達到懲戒與教育的效果。同時,讓社會大眾知悉侵權後果,以增進對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和重視,對於侵害行為者則形成額外的威懾效果,促使其未來不再犯同類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期限(著作權法第89-1條)

第89-1條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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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89-1條明確了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規定從權利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內未行使而消滅;若自侵權行為發生起逾十年,請求權亦不再存在。此規定平衡了權利保護與法律穩定性,鼓勵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避免無限期的訴訟可能性,維護法律運作的效率及社會秩序,對於侵權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

 

共同著作之權利救濟(著作權法第90條)

第90條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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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0條賦予共同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行為,可依本章規定請求救濟的權利。此權利包括按應有份額請求損害賠償,適用於因其他關係形成的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共有人。此條文保障所有共有人在權利受侵害時的法律地位,確保每位權利人能獨立行使法律救濟,維護共同創作的著作權利益,並提升法律保障的全面性與公平性。

 

海關查扣(著作權法第90-1條)

第90-1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得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之物。

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由海關予以沒入。沒入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暨處理銷燬費用應由被查扣人負擔。

前項處理銷燬所需費用,經海關限期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廢止查扣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外,申請人並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

一、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二、海關於通知申請人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被告知就查扣物為侵害物之訴訟已提起者。

三、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廢止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被查扣人就第二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於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權利人接獲通知後對於空運出口貨物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應於一個工作日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

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

海關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權利人於三個工作日內,未依第一項至第十項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未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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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0-1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進出口侵權物可向海關申請查扣。申請需書面提出並提供保證金作擔保,查扣需通知雙方當事人。若侵權成立,海關將沒入侵權物,並由被查扣人負擔相關費用;如無侵權,申請人須賠償被查扣人損害。條文還規範了查扣物返還保證金的條件及程序。此規定強調透過海關的介入,加強對跨境侵權行為的打擊與防範,並保障當事雙方的合法權益。

 

查扣物相關事項實施辦法(著作權法第90-2條)

第90-2條

前條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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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90-2條明確規定查扣物相關事項的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與財政部共同訂定。這一條文是針對前條規定的具體執行細節設置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查扣措施在實務中能依法進行,並由專責部門進行具體的規劃與監督,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同時兼顧進出口貨物通關的效率與合法性。

 

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90-3條)

第90-3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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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著作權法第90-3條指出,違反第80-1條或第80-2條規定,致使著作權人受到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則需連帶賠償。同時,條文準用了其他相關條款對於侵權行為的處置規定,進一步強化權利人的法律保障。這條文的設立有效地填補了相關責任的明確性,對侵權行為者形成威懾,並促進著作權在商業活動中的合法使用,提升著作權保護的全面性與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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